•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陈某甲,男,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奎屯市***区******公司工程师,户籍所在地新疆奎屯市,现住奎屯市**小区**幢**室。因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4月18日被奎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5月2日被奎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奎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某甲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7日23时许,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新D*****号黑色雪佛莱轿车,从团结西街拐入北京路后拐入团结东街时发现有交警执勤。被告人陈某甲欲逃避检查,在路口倒车时撞倒路边护栏并被执勤交警发现,在交警欲对其实施检查时,陈某甲逆行驶入北京东路。此时新D****警巡逻警车行驶至此路段见状立即上前拦停,陈某甲并未停车而是撞向警车,新D****警巡逻警车迅速避让,陈某甲加速逆向行驶至北京东路向东行驶,新D****警车紧跟其后。陈某甲行驶至北京路与沙湾街交汇路口,并左拐沿沙湾街向北行驶,在行驶至沙湾街与乌鲁木齐东路路口准备原地调头时,此时迎面行驶的新D****警警车赶至将其截停,巡防巡逻警车新D****警警车从乌鲁木齐东路赶到,车内民警迅速下车,民警陈某甲表明身份令其下车,协警孔某某、李某某试图打开车门让司机下车,陈某甲拒不配合同时加速倒车撞向孔某某、李某某,后因车速太快冲到路沿石上撞到树上,此时陈某甲命令孔某某、李某某让开,陈某甲继续行驶在沙湾街由北向南逃离。陈某甲从沙湾街行驶至库尔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库尔路紫禁城路段时,被**号警车(新D*****)、**号警车、新警D****警车将其拦停在紫禁城路段,陈某甲见状又立即加速调头沿库尔路由东向西往沙湾街行驶,行驶至准噶尔路与伊犁路交叉路口处,撞向一辆正在路口等红绿灯新D*****银灰色**民用车后备箱。后又行驶至高朋街夏哈拉小区西门,被**号警车、**号警车(新D*****)、**号警车、新D****警警车拦停,在拦停过程中陈某甲先撞击**号警车使前轮受损无法行驶,随后又撞击**号警车右后侧,倒车逃跑时撞击新D****警警车右前车头。在此过程中,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沿途不按交通指示灯行驶、逆向行驶、随意变更车道、超速行驶。经奎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撞车辆直接损失共计价值19924元。经鉴定,陈某甲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抓获经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陈某已、孔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陈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新疆中信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涉案物品估计鉴定结论书等;
6.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等;
7.视听资料:监控视频、同步录音录像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甲酒后驾驶机动车,为逃避公安机关执法检查,违反交通法规,超速、逆行、闯红灯,冲撞一辆民用车辆、三辆公安执法车辆,造成车辆直接损失价值19924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奎屯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小松   
检察员:黎玉珍   
2017年7月24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