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重庆万州区律师辩护 放火罪概念及构成要件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关于放火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于某某。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放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因与被害人黄某某发生感情纠纷,来到重庆市万州区黄某某家,使用打火机、香烟将其柴房点燃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家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248元。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和宣读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于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认为被告人于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放火罪,要求依法惩处。
被告人于某某辩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都不是事实,我没有去放火,不构成放火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于某某与被害人黄某某建立恋爱关系,在相处过程中,发生感情纠纷。同年6月3日21时许,被告人于某某打电话询问黄某某在何处,黄答在巫溪,被告人于某某认为黄某某说谎,认为黄在家中,遂在重庆市万州区乘坐出租车来到万州区某某镇黄某某家公路边,并让出租车等候,其拿上打火机、香烟去将黄某某家的柴房点燃后又乘坐该出租车逃离现场。在回到出租车上后还给被害人黄某某打电话称:将其房子烧了。经鉴定,被害人黄某某家被烧毁的物品价值人民币2248元。
另查明,与被害人黄某某家房屋相邻的有四户人家,且有电线相连。
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常住人口查询个人详细信息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2)本院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的前科情况;
(3)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于某某系被动到案;
(4)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于某某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5)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明:本案扣押的物品情况;
(6)现场平面图、方位示意图、作案工具照片、现场照片、消防员灭火照片、现场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现场笔录及其照片、视听资料证实:作案现场的情况;
(7)火灾事故调查登记表、封闭火灾事故现场公告、火灾事故方位图、平面图、火灾现场勘验笔录证实:本案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处理经过情况;
(8)明细话单证实:被害人黄某某所使用的2个手机号码的通话情况;
(9)辨认笔录证实:证人方某某辨认出本案被告人于某某即是搭乘其出租车的女乘客;
(10)价格鉴证结论书证实:本案被烧毁物品价值人民币2248元;
(11)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实:接到被告人于某某的电话,叫我马上回家,不回去就点火烧我家的房子。我知道于某某说到做到,立即打电话叫我四姨李某某去我家查看。2分钟后,李某某回电话说房子被于某某烧了。
(12)证人李某某证实:晚上接近9点时接到黄某某的电话,说于某某把他家的房子烧了,叫其去查看情况,其去发现房子已经起火并救火的经过;
(13)证人谢某某、李某某证实:晚上9点多,发现黄某某家的厨房和柴房着火了,并帮助灭火的过程及其周围住户情况;
(14)证人黄某某证实:接到妻妹李某某的电话,被告知家中房子被我小儿子黄某某的女朋友点火烧了,并赶回老家的经过及其周围住户情况;
(15)证人方某某证实:在孙家书房路搭载被告人于某某至被害人黄某某家公路边,停车等候于某某,看见其拿着烟和打火机去了公路外边的院子。在其将车掉头后,看见于某某去的那个院子里靠公路边的那套房子的窗户处起火了,并看见于某某从起火的那里往其停车处走,并说:“你个妹儿怎么这么傻”。上车后,于某某哭着给一个男的打电话说把他的房子烧了。并且,他怕那个男的不相信,并亲自打电话告诉那人于某某说的是真实的经过情况;
(16)被告人于某某在侦查阶段第一、二次的供述证实:晚上8点多钟搭乘出租车去黄某某家,用打火机将其柴屋窗户上的稻草点燃的经过。
以上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以放火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放火罪,故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于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本院依法对其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辩解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罪名都不是事实,没有去放火,不构成放火罪的意见,经查有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证人黄某某、谢某某、方某某、李某某的证言与被告人于某某本人在侦查阶段的有罪供述等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锁链,足以证明被告人于某某放火的犯罪事实成立,故对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三至五年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专注刑案二十年,一直致力于申请取保候审、罪轻辩护等,了解更多请访问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官方网站。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相关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放火危害公共安全,一般包括三种情况:
一是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的安全;
二是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三是既危及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同时又危及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 放火、决水、爆炸、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