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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兴,男,汉族,2019年9月22日因涉嫌犯放火罪被刑事拘留,10月30日被逮捕。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8月,被告人王某兴与西安XX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协议租住西安市XX街XX小区XX号楼XX单元XX号房间。
9月21日21时许,因与西安XX公寓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发生纠纷,王某兴遂来到XX小区X号楼X单元,见7XX号房间房门开着,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将床上的床单点燃,待火势蔓延后关门逃离现场。
2019年9月22日,王某兴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案发后,王某兴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指出王某兴有自首情节,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王某兴判处二年有期徒刑。
被告人王某兴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兴犯放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兴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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