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王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被告人王某,农民。
 
因涉嫌犯爆炸罪于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8日被取保候审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以桓检公刑诉(2015)2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爆炸罪,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桓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岳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王某为索要欠款吓唬桓台县索镇街道办事处张茅村的徐某,将一自制的爆炸物放置在徐某家大门口处,被徐某发现后,被告人王某驾驶摩托车逃离现场。
 
徐某将该爆炸装置放到了自家的南屋里,后来交给了公安机关。
 
2014年5月1日左右的一天晚上9时许,被告人王某为索要欠款吓唬桓台县索镇街道办事处张茅村的徐某,将自制的爆炸物埋放在徐某家麦地中,2014年5月6日6时30分许,被害人冯某和丈夫徐某到自家麦地里干活时,被告人王某埋放的爆炸物发生爆炸,被害人冯某的腿部被炸伤。
 
经桓台县刑事科学技术大队鉴定,被害人冯某之伤构成轻微伤。
 
经淄博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现场炸坑内土样、玻璃碎片均检出硝酸根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碳;可疑爆炸装置内银灰色物质检出硝酸根离子、氯酸根离子、钾离子、碳、硫磺;可疑爆炸装置经电线、电池、灯泡组成的引爆装置引爆能够发生爆炸。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证人徐某等人证言;被害人冯某陈述;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DNA检验鉴定书等;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照片;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爆炸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爆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信。
 
被告人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在简易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爆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