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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被告人张某某,男,1968年10月29日出生。
 
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08年4月2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1年7月4日由焦作市公安局山阳分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武陟县看守所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刑诉(201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1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于2011年9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08年2月3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张万山、刘浩宇、袁卫民、屈海峰(四人均已判刑)经事先预谋后在张万山经营的万泉洗浴中心二楼利用“啤酒机”开设堵场,张万山负责提供场地、服务员工资占六股,刘浩宇、张某某、袁卫民、张某某占四股,负责提供赌博用的所有物品和运作资金。
 
赌场经营四、五天后,张万山又让万泉洗浴中心桑拿部经理倪广松入股,重新划分股份,张万山占五股,倪广松占两股,刘浩宇、张某某、袁卫民、屈海峰共占三股。
 
又经营大约一个星期后,张万山、倪广松撤出股份,其他四个股东每场向张万山缴纳费用1000元钱,向倪广松缴纳费用500元钱用作疏通关系和服务员开资。
 
张万山、倪广松撤股当天,张某某找到“阿明”(另案处理)和张建平(已判刑)两名开球技师负责开球,又得新划分股份;“阿明”和张建平共占四股,刘浩宇、张某某、袁卫民、屈海在共占六股,第二天“阿明”因家中有事回老家,张建平独自占四股。
 
2008年2月28日该赌场被查获,当场抓获参赌人员15人,缴获赌资88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刘某、袁某、张某、倪某、屈某、张某、张某、柳某、杜某、苗某、李某等的证言,焦作市公安局出具的扣押物品清单、杜某、张某、刘某、袁某辨认被告人张某某笔录,现场照片、作案工具照片,焦作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销毁证明、抓获证明,被告人身份证明,同案犯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悔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罚金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从2011年7月4日起至2012年1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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