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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谭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被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谭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住来凤县**路**后面私房。2008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因涉嫌介绍贿赂罪,由来凤县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12月17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凤县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谭某某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5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5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下半年,文某甲、文某乙在翔凤镇老209国道**医院后面各修建一栋私房,因没有正规建房手续,被县“两违”办检查执法发现后不让修建,文某甲、文某乙先后通过被告人谭某某找县“两违”办工作人员疏通关系。谭某某找县“两违”办工作人员向某某并与其说定,文某甲、文某乙两兄弟建房共给14.5万元人民币(包括请向某某及县“两违”办工作人员消费、娱乐等开支)。之后,由谭某某经手分多次给予县“两违”办工作人员向某某共计10万元人民币,余款用于请向某某及县“两违”办人员吃饭、娱乐等开支。具体事实如下:
 
2014年大概古历9、10月份的一天,向某某因为文某甲、文某乙修屋的事打电话找谭某某要2万元钱,谭某某从文某甲手中拿得2万元之后,到翔凤镇中百六楼大富豪茶座将2万元钱送给向某某。
 
2014年大概古历腊月份,向某某因为文某甲、文某乙修屋的事打电话找谭某某要8万元钱,当时谭某某正在浙江跑春运,谭某某给文某甲说明情况后,便委托其爱人杨某某从文某甲手中拿得6万元人民币,加上谭某某之前找文某甲拿得没有及时送给向某某的2万元人民币,共计8万元人民币由杨某某交给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证明、来凤县“两违”清理领导小组办公室2015年7月22日出具的证明、劳动合同书、来政办发[2012]140号来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来凤县人民政府来政任[2015]1号、中国共产党来凤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文件,来城管党组[2013]04号、中国共产党来凤县城市管理局党组文件,来城管党组[2014]01号、来凤县人民政府来政任[2013]2号、来凤县人民政府来政任[2014]2号、(2008)来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文某甲、杨某某、文某乙、向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数额达1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田拥军
代理检察员:蒋昕恒
2016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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