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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黄某某因涉嫌犯行贿罪,2012年7月18日由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日被上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4日被上林县人民检察院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现居于家中。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3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樊超喜、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上林县白圩镇人民政府在实施农村危房改造过程中,被告人黄某某为了帮助不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亲友周传英、莫维烈、谭启华、谭启宁、黄高富争取获得农村危房改造指标,请求时任上林县白圩镇农村危房改造办公室主任、白圩镇规划站站长覃俊介(另案处理)在办理上述5位亲友危房改造申请时提供帮助,并承诺其亲友获得危改补助之后会送给覃俊介好处费。
 
后在覃俊介的帮助下,周传英等5户的危房改造申请都顺利通过审批并分别获得政府危房改造补贴款16000元。
 
2011年2月份,周传英等5户先后交给被告人黄某某人民币共24000元,由其转交给提供帮助的覃俊介。
 
覃俊介收下该24000元后,从中拿出4000元叫黄某某退还给亲友,另从中分5000元给黄某某。
 
后黄某某将2000元退还给黄高谦(周传英)、将1000元退还给黄高富、各将1000元退给谭启华和谭启宁。
 
被告人黄某某经上林县人民检察院通知,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其还主动退出覃俊介分给的5000元赃款,该款现暂扣押于上林县人民检察院。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黄某某个人简历、国家干部试用(见习)期转正审批表、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上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的上规建字【2007】5号文件、上林县人民政府上政办发【2010】113号文件、上林县白圩镇人民政府白政发【2010】12号文件,农房改造农户申请书等相关材料,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林县支行存款查询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暂扣押款专用票据、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本院(2012)上刑初字第161号刑事判决书,指认照片,证人覃俊介、黄高富、谭启华、莫维烈、黄高谦的证言,被告人黄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为了帮助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与国家工作人员沟通关系,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的规定,构成介绍贿赂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能主动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后积极主动退出赃款,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确系为了亲属而介绍贿赂,犯罪的主观恶性不大,犯罪的数额亦较小,社会危害后果不严重。
 
综上理由,可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不需要判处刑罚。
 
故被告人黄某某要求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意见,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黄某某退出的赃款依法应当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三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暂扣押于上林县人民检察院的被告人黄某某退出的犯罪所得的赃款人民币5000元,依法予以追缴并可由该院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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