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玉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

(2013)良刑初字第19号
公诉机关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玉某某,男。因涉嫌介绍贿赂罪,于2012年12月6日被羁押并刑事拘留,同月1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宁市第四看守所
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检察院以南市良检刑诉[201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玉某某犯介绍贿赂罪,于2013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被告人玉某某同意,本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1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期间,被告人玉某某接受被拆迁户玉XX请托,介绍玉XX找到南宁市良庆区征地拆迁片区工作组工作人员张某某(已判刑)帮忙办理房屋拆迁补偿手续。
 
经被告人玉某某从中撮合,玉某乙与张某某达成办好房屋拆迁补偿手续,玉某乙给予张某某20万元好处费的约定。
 
玉某乙在获得拆迁补偿款后,按约定给予张某某人民币20万元好处费,被告人玉某某向张某某索要了人民币5000元的好处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玉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户籍证明、南宁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良庆区片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工作人员名单、银行存、取款凭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证人张某某、玉XX的证言;被告人玉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视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玉某某犯介绍贿赂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十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景影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彭俏杏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