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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之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指向问题

刑法条文之介绍贿赂罪的行为指向问题

    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理论和实践对其中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的含义即介绍贿赂的指向对象有两种不同的理解。一种观点为单向说,认为根据该条规定的字面含义,介绍贿赂的指向仅指为了行贿人的利益,受行贿人之托,向受贿人介绍贿赂,而不包括受受贿人之托,而向行贿人索要或者收受贿赂,否则,该条文应该在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之后再加上一句“或者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持此论者进一步认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标准的规定》将介绍贿赂解释为在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沟通关系,撮合条件,使贿赂得以实现的行为,将为国家工作人员介绍受贿的也包括在内,系对介绍贿赂行为的指向作了广于条文字面含义的解释。另一种观点为双向说,认为介绍贿赂行为有两种基本形式,既包括介绍行贿,即接受行贿人的请托,而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也包括介绍受贿,即为国家工作人员物色可能的行贿人,居间介绍。这是目前理解介绍贿赂犯罪行为的通说,也被最高司法机关采纳,如上述司法解释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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