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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司某某帮助李某某通过时任某分局局长周某某将李某某的前妻刘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并转交行贿款15万余元,涉嫌介绍贿赂罪,被银川市地方检察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9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兴检公诉刑诉〔2016〕55号   

被告单位银川**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05-0,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街**号,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田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系银川**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被告人司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64********,回族,初中文化,陕西省陇县人,户籍在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镇**村**队**号,系银川**有限公司股东、监事。2014年12月18日因涉嫌单位行贿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指定居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2日转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银川**有限公司涉嫌单位行贿罪、被告人司某某涉嫌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于2015年9月17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经审查,于2015年11月1日退回补充侦查,2015年12月1日补充侦查终结。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十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单位行贿犯罪事实

(一)、2009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银川**有限公司为了让时任**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局局长贾某某在该公司经营的歌厅及动感超人游戏厅提供帮助,由被告人司某某先后6次给予贾某某现金、手表、金盘子等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52.87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司某某在贾某某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居的家中,给予贾某某重500克的纯金盘子一个(价值16.8万元),劳力士手表一块(价值0.9万元)。

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司某某在贾某某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居的家中,给予贾某某玉镯和翡翠挂件各1件(共计价值0.85万元)。

3、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司某某在贾某某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居的家中,给予贾某某金条1套(四件)(价值10.75万元),欧米伽手表一块(价值3.18万元)。

4、2013年6月的一天,司某某以祝贺贾某某女儿结婚为由,在贾某某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居的家中,给予贾某某现金6万元。

5、2013年7月的一天,司某某安排贾某某的妻子张某某去英国和爱尔兰旅游并为其支付旅游费用4.39万元。

6、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司某某在贾某某位于银川市兴庆区**居的家中,给予贾某某金元宝两个(价值10万元)。

(二)、2010年至2014年,被告单位银川**有限公司为了让时任**局副局长、**分局局长周某某在该公司经营的歌厅及动感超人游戏厅提供帮助,先后8次给予周某某现金、金砖、女式包等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88.245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司某某在周某某位于**分局的办公室给予周某某现金4万元。

2、2011年的一天,司某某在银川市金凤区**宾馆会堂门口给予周某某现金9万元。

3、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司某某在周某某位于**分局的办公室给予周某某现金10万元。

4、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司某某在周某某位于**分局的办公室给予周某某现金8万元。

5、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司某某在周某某位于**分局的办公室给予周某某现金6万元。

6、2013年上半年的一天,司某某在周某某位于**分局的办公室给予周某某现金5万元。

7、2014年春节前的一天,司某某安排其侄子司某某给予周某某现金2万元。

8、2011年春节前的一天,司某某在其位于**办公室分两次给予周某某3块金砖(价值42.6万元)。

9、2012年2月的一天,司某某在其位于银川市兴庆区的办公室给予周某某LV牌的女士包一个(价值16450元)。

二、介绍贿赂犯罪事实

2012年7月,被告人司某某帮助李某某通过时任**分局局长周某某将李某某的前妻刘某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李某某交给司某某现金人民币15万元并委托其将该钱送给周某某,后司某某在自己的办公室将该笔现金人民币15万元送给了周某某。后**分局变更刘某的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常住人口信息、银行卡交易明细等书证;

2.价格认定结论书;

3.证人张某某、司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司某某的供述和辩解及贾某某、李某某的供述和辩

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银川**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作为银川**有限公司的股东、监事,是被告单位实施单位行贿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单位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介绍贿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司某某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被告人司某某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洪俊峰   

2016年1月15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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