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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负责人赵某某为与某学院教材科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以回扣款的方式向某学院教材科行贿30余万元,涉嫌对单位行贿罪,被平顶山地方检察院起诉。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7-19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新检公诉刑诉〔2017〕218号   

    

被告单位郑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76********,单位地址郑州市**区**路**号,法定代表人毛某某。

诉讼代表人姜某某,男,1963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63********,住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号。

被告人赵某某,女,1966年11月15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51966********,汉族,专科毕业,系河南省**厅机关服务中心物业科科长,住郑州市**区**路*号院**号楼**号,无前科。因涉嫌对单位行贿罪,经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于2017年8月17日决定,被郑州市公安局文化路分局于2017年8月21日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反贪部门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有限公司、被告人赵某某涉嫌对单位行贿罪,于2017年9月28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7年11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2月至2013年1月,被告单位郑州****有限公司为了和河南**学院教材科保持长期的合作关系,由该公司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赵某某以给予回扣款的形式,向河南**学院教材科行贿305402元人民币。2017年8月16日,被告人赵某某在郑州****图书有限公司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抓获经过、发破案经过、私营企业基本注册信息查询单、教材征订合同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王某某、陈某某、姜某某、毛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郑州****建设图书有限公司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由直接负责人员、被告人赵某某给予河南**学院教材科回扣款305402元人民币,郑州**工程建设图书有限公司及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对单位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康薇、马军川   

2017年11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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