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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386期】郑某某贪污罪、韩某某贩卖毒品罪、尹某职务侵占罪、唐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编者按:智豪每案必议讨论会自2009年以来,迄今已开展了385期,累计讨论过两千余件案件,其中不乏一些大案要案,如重庆不雅视频赵红霞案、云南强奸杀人李昌奎案、刘汉刘维全国特大涉黑系列案、四川女协警丢枪案、三台村民送不作为锦旗被刑拘案等。智豪案件讨论会由智豪所全体律师参加,其中包括高校教授、学者及资深执业律师,共计四十余名。本期案件讨论会为第386期。
本期讨论时间为2017年4月14日14时至19时00分,历时五个小时。讨论案件数共计九例。
 
案件一:郑某涉嫌犯贪污罪
基本案情:起诉书指控,郑某利用其担任某省新闻网的职务之便,私自同意与赵某网络宣传协议,非法截留、侵吞公款20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贪污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性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根据两高在《关于办理贪污贿赂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出于贪污、受贿的故意,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收受他人财物之后,将赃款赃物用于单位公务支出或者社会捐赠的,不影响贪污罪、受贿罪的认定,但量刑时可以酌情考虑。而在本案中,郑某涉案的主要原因吸引体制改革遗留的历史问题没有解决,郑某系考虑到维系平台继续运作、发展,才将涉案款项用作运营经费。根据《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规定,对于特定历史条件下、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改制而实施的违反国家政策法律规定的行为,行为人无主观恶意或者主观恶意不明显,情节较轻,危害不大的,可以不作为犯罪处理。同时,所内承办律师提出,起诉书认定的截留公款行为并不等于贪污行为,本案中郑某所截留的公款系用于单位公务开支、办公经费,因此不应认定郑某具有贪污的故意。
 
案件二:孙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孙某在2016年11月醉酒后驾驶汽车,后擦挂了一辆三轮车后逃逸,行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孙某的五次讯问笔录稳定一致的陈述其是在将车停在小区车库后才喝的酒,虽然办案人员并未在现场找到空酒瓶子,但这并不能说明现场就没有空酒瓶子。且综合本案全案证据材料,并无直接证据证明孙某是醉酒后开车,所以并不能排除孙某是将车停在车库后喝酒的合理怀疑。就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团队亦在案情细节上进行了进一步的探讨。
 
案件三:尹某涉嫌犯职务侵占罪
基本案情:尹某被控于2014年在某贸易有限公司担任股东期间,涉嫌侵占公司资产40余万,行为涉嫌构成职务侵占罪。
 
讨论内容:为考虑到本案辩护的有效性,本案讨论内容不予公开。
 
案件四:唐某某涉嫌犯贩卖、运输毒品罪。
基本案情:起诉意见书指控,王某某于2016年9月联系唐某某购买了10万元毒品,唐某某涉嫌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定罪的证据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首先,指控唐某某从四川将毒品运输到重庆,并贩卖给王某某的证据仅有王某某的证言,无其他客观证据予以印证,唐某某亦对上述指控事实予以否认。承办律师认为,仅靠所谓的毒品下家一个人的证言不能达到认定唐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明标准。在此基础上,王某某作为证人,其证言亦存在多处矛盾、不合常理之处。承办律师认为,王某某证言存在的问题也能反映出该份证据的证明力较低。针对承办律师介绍的上述案情,所内律师团队进一步对案件的细节进行了分析、探讨。
 
案件五:李某被故意杀害案。
基本案情:李某因与王某存在矛盾,于2017年2月被王某持刀杀害。现公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对王某刑事立案。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定罪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认定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时,应当采取从客观到主观的路径。在行为已经致人死亡,以及虽然仅造成伤害结果但具有致人死亡的紧迫危险的情形下,首先要肯定该行为是杀人行为,进而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故意;如果没有杀人故意,再判断行为人是否具有伤害故意。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杀人的故意,也需要通过考察客观事实来认定。而在本案中,结合王某所持刀具的长度,以及李某身上的刀伤数目,承办律师认为应该认定王某具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所内律师团队亦进一步从案件细节对王某涉嫌构成罪名的主客观要件的问题进行论证,为进一步维护被害人的权益丰富代理思路。
 
案件六:张某涉嫌犯虚开发票罪。
基本案情:张某被控于2015年至2016年度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总金额共计一百七十余万元。行为涉嫌构成虚开发票罪。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对本案的量刑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认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刑修八新增)之规定: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同时,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正式张某系通过电话通知到案,满足自首情节所要求的自动投案的要件。针对张某所具有的以上量刑情节,所内律师团队建议承办律师可以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审理阶段申请适用认罪认罚制度,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权益。
 
案件七:邓某与某新闻媒体名誉权纠纷
基本案情:邓某因某新闻于16年12月份报道其因个人作风问题而被双规的消息,起诉该新闻媒体侵犯其名誉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本案的辩护思路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由于新闻报道具有时效性的要求,新闻报道的真实与法律意义上的基本事实的真实要求程度必然不一致,对新闻内容而言,报道者需要审慎核查新闻来源,保证基本事实正确即可,要求新闻报告达到百分之百的客观真实不具有现实可能。其次,承办律师提出,我方现已申请调取双规报告等客观证据,能够印证报道的基本内容已经达到真实、客观的标准。根据《民通意见》第140条规定,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反观本案,新闻报道的基本内容均为客观事实,媒体没有实施捏造、丑化等行为,不应构成民事侵权。此外,所内律师团队还建议承办律师申请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媒体报道的内容具有真实性。
 
案件八:林某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基本案情:林某被控于2015年在某投资公司担任总经理一职,后因该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涉案。涉案金额共计300万余元。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林某具有的量刑情节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集资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行为;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是指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行为。从构成要件上看,上述两罪名均包含了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对此问题,承办律师提出,从法理上讲,集资诈骗罪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可以在吸收公众存款的层面构成共同犯罪。结合本案的具体案情以及林某在实施犯罪中的作用、地位,应当认定林某系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从犯。针对承办律师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所内律师团队纷纷表示认可,并以自己曾经办理的类似案例为承办律师进一步丰富了辩护思路。
 
案件九:重庆市某甲商铺诉重庆市某乙机床厂公司、某丙物业管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某甲商铺于2004年起承租乙机床厂公司大厦负一层房屋用于商品经营,至2016年下半年,甲商铺因扩大经营需要,在乙公司的同意下对承租房屋进行装修,花费数百万元。但2017年初,乙公司拒绝续约,并要求甲商铺于17年3月前撤出经营场地。甲商铺即向法院起诉主张续签租赁合同。
 
讨论内容:承办律师主要就代理甲商铺向法院起诉的诉求问题提请律师团队讨论。承办律师指出,甲商铺与乙机床厂公司之间的书面租赁合同虽已到期,但甲商铺基于乙公司之间的合作惯例以及信赖,以扩大经营为目的,对承租房屋重新进行了装修,同时,甲商铺还缴清了2017年1月至3月的房屋租金,应当视为甲商铺实际上已与乙机厂建立了房屋租赁合同关系。因此,承办律师欲代理甲商铺主张续签租赁合同,并要求乙机床厂公司赔偿损失。此外,所内律师团队还就如何通过合理调整诉讼进程能够最大限度保护甲商铺的合法权益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讨论。

阅读提示:鉴于对当事人信息、隐私的保密,故讨论的过程和详细信息没有全部展示,只展示相关的观点及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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