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智豪承诺:每案必议第296期】丁某危险驾驶案、贺某盗窃案、唐某虚开发票案案、吴某窝藏案等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5-04-15
智豪每案必议案例讨论会是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刑辩律师团队独创的特色团队讨论制度。智豪律师专注刑辩,只做刑案,以专业化辩护、团队化运作、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辩护理念办理每一件刑事案件,在每周五下午召开由全体律师参加的在办案件团队讨论会,通过集体分析案件事实、讨论案件证据、探讨法律适用、论证辩护观点,以凝团队资源、汇集体智慧,定辩护方案,谋当事人利益最大化。
2015年4月3日下午,智豪所每周五的案例讨论会一如既往的召开,本周讨论会由智豪所资深律师马选刚律师主持。
本周讨论的第一个案件:丁某危险驾驶案。本案一审法院判处丁某拘役5个月,现正在上诉期间,丁某家属找到智豪律所委托我所律师为其做二审辩护。承办律师在介绍完基本案情后提出自己争取二审改判缓刑的辩护思路,希望全体律师帮助完善意见。经过所里律师的认真讨论,提出了以下几点意见供承办律师参考:1.丁某醉酒驾驶致两车追尾,在被害人报警后丁某仍留在原地等候,根据相应司法解释,应当认定为自首,是法定的从轻、减轻情节;2.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表明其积极悔过;3.丁某多次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后悔,并多次向被害人道歉,同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
第二个案件:贺某盗窃案。本案一审法院认为,贺某属于多次盗窃,不宜适用缓刑,遂判处贺某有期徒刑6个月,现正在上诉期间,贺某家属找到智豪律所委托我所律师为其做二审辩护。经过全所律师的热烈讨论,并其提出了争取缓刑甚至无罪的辩护思路,具体辩护方案主要有:1.一审认定的三次盗窃中,第二次的具体时间不明确,存在与第一次在同一时间的可能,且前两次盗窃的地方相近,即前两次盗窃行为可能是连续犯,只能认定为一次,果真如此,则因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而不构成犯罪;2.一审法院认定的多次盗窃是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在定罪中已被评价过,不能再在量刑即是否可以适用缓刑中进行评价,否则就是重复评价;3.丁某是由于生活困难、为解决温饱问题迫不得已而去盗窃,期待可能性的程度很小。
第三个案件:唐某虚开发票案案。承办律师对案情进行介绍后,律师们经过讨论认为本案是共同犯罪案件,案件比较复杂,但从现有的情况来看,无论是在事实层面还是证据层面、法律程序层面都存在很大的问题,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并提出应从涉案金额的认定、主从犯的区分等方面进行辩护,丰富主办律师的观点。
第四个案件:吴某窝藏案。经过承办律师对案情的介绍,所内律师各抒己见,对本案进行了激烈的探讨,并形成了以下主要辩护思路:1.吴某虽明知男友犯罪而与其一起逃跑,但其主观上是由于男友犯罪一案与自己有关,自己心生害怕而逃跑,并非其为帮助男友逃跑;2.吴某与男友是恋爱关系,感情稳定,类似于“亲亲相隐”,值得谴责的主观恶性不大;3.本案案情较为特殊,宜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
经过3个多小时的团队讨论,智豪律师对所有提交讨论的案件都进行了热烈的讨论、细致的分析,帮助承办律师进一步明确了办案方向、开拓了办案思路、完善了辩护意见,完美体现了智豪律师事务所独创的团队讨论制度的优越性,更以实际行动践行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专业化辩护、团队化运作、人性化服务、精细化管理的辩护理念!
 
团队讨论参加人员:
专家团队:
陈伟 西南政法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刑法学博士、博士后
付其运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
闫峰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
初红漫 重庆工商大学刑法学博士
邓多文 西南政法大学刑法学博士、博士后,重庆文理学院法学副教授
刑辩精英团队:
张智勇  张军  余华宾  陈文远  石宗初  罗林  段文彬  朱凯来    彭轶平  白刚  马选刚  张俊  汪华勇  熊杰  唐华  刘珺  陈静郭亦菲  邓晓琴  陈启建  陈吴殳
秦亚  刘杏华  唐力  袁梅  杨莹  刘源圆  贺琳 
刘静静  瞿宜桥  王秀苗  张公典  卓玲秀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