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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关于办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2-14
二、关于交通肇事犯罪几种情形的处理
  6、行为人肇事后指使、利诱他人冒名顶替,对行为人以交通肇事罪从重处罚,构成逃逸的,依法从重处罚;冒名顶替者情节严重的,以包庇罪依法惩处。
  7、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特别是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8、行为人出于寻求刺激或者赌博竞技等目的,驾驶机动车在道路、广场、校区等地方高速行驶,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的,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9、公共交通管理范围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内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地方。
  事故发生地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范围难以认定时,一般应当根据行为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对其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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