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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2-11
106.刑法第359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人次以上不满20人次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卖淫的;
 
⑶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⑷引诱、容留、介绍孕妇卖淫的;
 
⑸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患有艾滋病、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⑹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构成犯罪的其他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⑴引诱、容留、介绍卖淫20人次以上的;
 
⑵引诱、容留、介绍卖淫3人次以上,且具有前款第⑵项至第⑸项规定情形之一的;
 
⑶引诱、介绍他人到境外卖淫或者引诱、容留、介绍境外人员到境内卖淫的;
 
⑷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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