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正检刑刑诉〔2018〕282号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9196******,汉族,初中肄业,农民,现住河南省正阳县****街416-3-8。因涉嫌贩卖、
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18年7月20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18年8月1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决定
取保候审。因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犯罪于2018年9月3日被正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月3日被正阳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正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8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8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王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13日,被告人王某某利用其在正阳县***经营的“******”内,向丁某某等人贩卖黄色淫秽视屏58部(其中56部被鉴定为属于淫秽物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正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彭 楠
刘宏伟
2018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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