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
因犯
盗窃罪于2016年2月1日被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6年7月29日刑满释放。
因本案,于2016年10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深圳市罗湖区
看守所。
控辩意见
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以深罗检刑诉〔2016〕2306号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期间,被告人李某伙同李某先后三次实施盗窃,共盗得两辆电动自行车和一辆电动三轮车,价值共人民币5644元,均已销赃。
公诉机关认为,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建议判处
被告人李某六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李某在法庭上对指控的上述事实及本案证据无异议,承认控罪,对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审理认定
本院适用简易程序,经开庭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其有累犯的从重情节,以及坦白认罪的从轻情节。
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6年10月27日起至2017年7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