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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一案起诉书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2-06
  • 起诉书
洪经检公诉刑诉〔2017〕179号  
 
被告人洪某某,男性,汉族,初中文化,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2月10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3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洪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8月24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并于2017年8月9日和2017年10月24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洪某某系江西省**阀门有限公司和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2015年12月,洪某某为了使江西省**阀门有限公司和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少缴税款,于是找到江西**贸易有限公司人员,联系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事宜。2015年12月17日、18日,洪某某以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名义分60万元、563080.4元两笔向江西**有限公司共转账1163080.4元,2015年12月18日,江西**贸易有限公司将110万元转至洪某某所控制使用的吴某某进账户,同日洪某某使用吴某某进账户转账110万元至洪某某个人账户。2015年12月18日,洪某某以江西**阀门有限公司名义分50万元、53万、213248.4元三笔将1243248.4元转账到江西**贸易有限公司。同日,江西**有限公司分40万、193080元、50万、213248元共四笔将共计1306328元转给吴某某进账户,同日洪某某使用吴某某进账户转账1203248元至洪某某账户。之后,洪某某让江西**贸易有限公司为江西省**阀门有限公司开具了多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243248.4元,其中税额180642.93元;洪某某让江西**贸易有限公司为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开具10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价税合计1169960元,其中税额169994.2元。江西省**阀门有限公司和江西**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均已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认证抵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告人洪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洪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2413208.4元,其中税额350637.1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
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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