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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律师辩护 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什么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夏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沙坪坝区XX建材经营部经营者,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5月XX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XX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看守所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夏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20年11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指控,从2019年3月至11月,被告人夏某某为抵扣税款,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支付点子费,让他人为沙坪坝区XX建材经营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89份。
其中,销售方为XX木材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税额564359.81元,价税合计4400360元;销售方为XX木材加工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税额为208000元,价税合计1807999.84元;销售方为XX木业有限公司、XX木业有限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4份,税额共计345132.72元,价税合计共计3000000元。
上述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17492.53元,价税合计共计9208359.84元。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调查发现,沙坪坝区XX建材经营部已将上述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
2020年5月至10月,沙坪坝区XX建材经营部自行申报缴纳及稽查查补预缴了上述8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
2020年5月XX日,被告人夏某某被民警捉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另查明,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夏某某和他人联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机一部,并冻结夏某某妻子刘某招商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民生银行账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以及夏某某中国银行账户、沙坪坝区XX建材经营部中国银行账户。
截止2020年11月XX日,上述被冻结银行账户的余额共计108万余元。
沙坪坝区XX建材经营部尚须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个人所得税共计180万余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材料、户籍材料,抓获经过,辨认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搜查清单、扣押决定书,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查询结果,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及冻结明细,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报案材料,发票数据查询记录,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清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关于XX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关于XX木业有限公司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说明,证明,税务稽查报告,税收完税证明,营业执照,关于沙坪坝区XX建材经营部已缴增值税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光盘,证人韩某、张某、何某、刘某的证言,被告人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审理中,被告人夏某某自愿退出72.5万元用于补缴税款,且和其妻子刘某自愿将刘某招商银行账户、中国建设银行账户、民生银行账户、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账户以及夏某某中国银行账户、沙坪坝区XX建材经营部中国银行账户被冻结的余额共计108万余元作为补缴税款交由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夏某某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共计111万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应予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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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零八条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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