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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5-29
(1)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内,由人民检察院对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加强管教,配合人民检察院做好监督考察工作。
附条件不起诉的考验期为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从人民检察院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之日起计算。
(2)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a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
b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c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d按照考察机关的要求接受矫治和教育。
(3)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撤销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提起公诉:
a实施新的犯罪或者发现决定附条件不起诉以前还有其他犯罪需要追诉的;
b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者考察机关有关附条件不起诉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被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在考验期内没有上述情形,考验期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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