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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从轻处罚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24-03-28
  • 缓刑
【编者按】为寻刺激干傻事的新闻相信大家已经屡见不鲜,但像下文判决书中被告人乙某这样的情况倒是很少,本来个人的隐私生活在一定范围内属个人自由,但若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后果,可能就不是个人自由的范畴,甚至要担上刑事责任。所以,寻求刺激需谨慎,小心刑法找上门!
 
【基本案情】
公诉机关吉林省某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甲某,吉林省某县人。因涉嫌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x月x日被刑事拘留,同年x月x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捕刑诉(2015)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甲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5年x月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乙某的诉讼代理人、被告人甲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x月x日x时许,在某县某玉米地里,被告人甲某与乙某发生鸡奸后,又将一根黄瓜插进乙某肛门内,导致乙某肛门撕裂,肠道破裂。经法医鉴定,乙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甲某为寻求性的满足,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被害人实施淫秽行为,致被害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甲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本案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被告人甲某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年纪已经66岁,没有再犯罪可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5年x月x日x时许,在某县某玉米地里,被告人甲某与乙某发生鸡奸后,又将一根黄瓜插进乙某肛门内,导致乙某肛门撕裂,肠道破裂。经法医鉴定,乙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另查明,庭审后,被告人甲某通过其近亲属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9万元,被害人对被告人甲某的行为予以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法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吉林省人民医院住院病历、伤情照片及某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分析意见书记载证实,伤者乙某损伤肛门部,造成肠穿孔,腹膜炎,入院后行剖腹探查术,探查见一根黄瓜上部戳出,大部分进入腹腔,破口长约3cm,给予肠管修补术,乙状结肠造口术。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二级。
2、被害人乙某陈述证实,他和甲某是屯邻,半年前他们就发生了鸡奸行为。案发两个月前,甲某和他在玉米地里发生鸡奸行为后曾往他的肛门里塞过茄子,被他自己弄出来。2015年x月x日x时许,他和甲某在玉米地里再次发生鸡奸行为,事后,甲某不知道把什么东西放在他的肛门里,他感觉肛门一阵撕裂疼,腰疼站不起来,他问甲某干什么了,甲某说“我给你拿出来”,说完没管他就走了。他自己没有弄出来。当晚,他肛门往外流血,他家女婿就把他送到吉林省人民医院治疗。后来大夫告诉他是黄瓜把肠子顶破了。
3、证人乙xx证言证实,乙某是他父亲。2015年x月x日晚上,他父亲因为肛门出血,被他姐夫送到吉林省人民医院救治,大夫给其手术后,从肠道内取出一根黄瓜,肠子是被黄瓜戳穿的。经他询问,父亲告诉他在玉米地里,甲某把黄瓜放在他父亲肛门里的。
4、证人甲xx证言证实,甲某是她父亲。事发后,乙某儿子找到她家,说他父亲在玉米地里把黄瓜插到乙某的肛门里,肠子穿漏了,她家同意赔偿。2015年x月x日,她和嫂子到医院看望乙某。到医院得知,乙某于2015年x月x日晚就入院了,病因是她父亲把黄瓜插进肛门内造成的,还需要二次手术。双方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乙某家就报案了。
5、证人甲x证言证实,甲某是他父亲。2015年x月x日,他在外打工,乙xx给他打电话说乙某住院了,从肛门里取出来一根黄瓜,让他问问父亲是怎么回事。他就让妻子问他父亲,妻子告诉他得给乙某看病。2015年x月x日,他和妻子、妹妹一同到医院看望乙某,双方就赔偿事宜没谈妥。
6、证人丙某证言证实,乙某是他岳父。2015年x月x日晚,他岳母给他打电话说岳父便血,他雇车把岳父拉到省医院。在医院诊治过程中,他岳父告诉大夫说自己把黄瓜插进肛门内。手术后,大夫把黄瓜拿出来。后来,他听妻子说是甲某把黄瓜插进他岳父肛门内的。
7、证人丁、戊证言证实,他们和乙某是一个屯子的。平时没发现乙某精神不好,就是爱骂人。
8、被告人甲某供述证实,他和乙某是屯邻关系。事发之前,他们发生过几次肛交行为。有一次,他们发生关系后,他把一个茄子插进乙某的肛门内,乙某也同意。2015年x月x日下午x时许,他和乙某再次到玉米地了,他捡到一根长约15cm,直径4cm的老黄瓜,就想把黄瓜插进乙某肛门内一定很刺激。他们在玉米地发生肛交后,他就把黄瓜插进了乙某的肛门,乙某没有什么反应,肛门也没有出血。他还问乙某“你能不能把黄瓜拉出来?”乙某说拉不出来就找他。他当时没想到会给乙某造成伤害,以为能排出来。2015年x月x日,乙某家人找到他说让给乙某看病。他才知道乙某受伤了。
9、赔偿协议书及收据记载证实,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
10、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甲某出生时间及出生地。
上述事实,被告人甲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甲x、乙xx证人证言、被害人乙某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害人乙某的诉讼代理人认为被告人甲某的行为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经查,甲某没有伤害的主观故意,但是由于其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对该代理意见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甲某的辩护人认为,甲某有明显悔罪表现,且年纪已经66岁,没有再犯罪可能,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支持。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甲某为了寻求性的满足和下流无耻的精神刺激,在与乙某发生鸡奸后,将黄瓜插进被害人肛门内,虽然甲某没有伤害的故意,但是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造成被害人重伤的结果,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重伤罪。鉴于被告人甲某通过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其行为得到被害人谅解。故依法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人甲某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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