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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我国刑法规制的传销犯罪只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

提到传销,每个人对其的态度几乎都是厌恶而恐惧,毕竟近年来因传销而导致的社会悲剧太多太多!
那么,究竟什么是传销?我国刑法对传销犯罪又是如何规定的呢?

所谓传销,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据小编了解,传销起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原是指运用数学倍增的原理,吸收更多的人帮助销售人员销售。但在其现实发展过程中,原本正当的销售营销手段,逐渐转变为“拉人头”收取“入门费”的欺诈活动,实际上并无可供销售的商品,整个传销网络完全是依靠下线人员缴纳的“人头费”来维系运作。发展到当前,我国的传销活动,据说已有南北两派之分,北派主要采用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方式,而南派主要采用洗脑等非暴力方式,让你相信自己是在为了梦想而奋斗!

除了传销,当前还有一种叫“直销”的销售方式,其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存在差别。根据国务院《直销管理条例》的规定,直销是指直销企业招募直销员,由直销员在固定营业场所之外直接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直销产品的范围也是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公布;目前,我国的直销产品范围仅限于化妆品、保健食品、保洁用品、保健器材、小型厨具等几类。而传销的利润来源不是产品的价值而是下线人员“人头费”的费用,传销的商品价格严重背离商品本身的价值,甚至有的传销商品根本没有任何使用价值和价值,服务项目更是纯属虚构。
传销组织有其自身惯用的行事方法和敛财手段,以下几种更是十分常见:

1.以介绍工作、合作开发项目以及实现创业等为由,通过集中授课对参与者进行“洗脑”的方法,以“财富”、“梦想”等吸引他人,从而诱惑他人参与传销组织。
2.打着高科技、新产品等合法公司的幌子,宣传增设专卖店、、概念店等,通过发展加盟商并按照加盟商的层级收取加盟费用来吸引他人参与传销组织。
3.以亲朋好友的身份介绍类似“新型营销”、“网络营销等信息,组织那些所谓的“成功”人士举办现身说法,或者通过举行招商会、免费旅游、赠送活动纪念品等诱骗他人参与传销组织。
4.以互联网等网站为载体,极力鼓吹预期收益,并通过一定方式向参与人员展示已经组织已有人员的姓名、业绩、奖励、分红等情况,从而诱惑他人加入传销组织。
其实,社会生活中,许多人包括参与传销组织的人员,对这些情形还是有一定认知的,只是真遇到时,往往无法抵挡传销组织所宣扬的巨大诱惑,最终而参与进去,也最终应了一句话:梦想还是要有的,万一遇到传销了呢!

不过,梦想纵然要有,但是一定要在追逐梦想的过程中擦亮双眼,别一不小心就进入传销组织,耗费精力与金钱;若你能力突出,搞不好成为传销组织组织者、领导者,就将面临刑事法律的追究。

因为除了《禁止传销条例》规定之外,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还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由此也可看出,我国刑法规制的传销犯罪只追究组织者、领导者的刑事责任;因而,若参与了传销组织,还成为了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也就逐渐走进了监狱的大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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