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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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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按法律规则规范办公司,才会真正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

在这个全民创业的时代,中国的公司每天会新诞生一万多家,据说也每天有一万多家公司消亡。还不算那么多的僵尸公司。许多公司的死亡多是自身经营不善,或是市场转向被淘汰。但是一个赢利几十倍的公司,被自己的股东斗死,并不多见。最近在代理一个公司涉及的刑事案件中,了解到一公司从组建到发展,再到因内斗而最终把公司共同推向死亡的案例。感觉不甚唏嘘。其中貌似按法律规则在办事,又有诸多不合法的地方。它的死亡具有标本的意义,写出来以飨读者。
 
第一季公司建立及发展
严格地讲,这个公司在建立之初,更多地是靠政策,而不是法律法规。因为在十多年前,为国有大型公司脱困,国家将一些辅助性部门改制剥离,这个公司就是在这种背景中产生的。成立之初,公司有二十多个股东。每个股东实际上也是公司的员工。首先确立公司注册资本金,然后确定了公司管理层的出资比例。当然管理层持有股份比例肯定要比其它股东高些,主要是为了公司管理的需要,利于形成决策。然后再从股东中选举管理层。这也是很正常的,也算是公正。
在这种背景下的组建的公司,很多都很快消亡于经济大潮之中。而这个公司由于最初大家比较齐心,加上管理层的努力。不但生存了下来,还有几十倍于注册资本的财富积累。
所谓“成也萧何,败也萧何”。正是由于积累过多,而管理层决定给股东的分红不足。十年过去了,股东当年入股的资本金都没有回收回来。引起了部分股东的不满。而且这些股东,除个别人外,一直都在公司工作,而工资增长赶不上物价上涨幅度。十年来,增长有限。许多股东更是有怨言。因为公司并不是没有钱,但是却没有发到手中。当然管理层的想法是希望公司做大做强,而股东各有盘算。这为公司埋下隐患。
 
第二季  A派掌权,B派联合C派搞内斗
公司管理层分成两派,姑且说掌权的是A派,没有掌权的为B派。A派有两名董事,其中一名为董事长。B派为一名董事,一名监事会主席。其他小股东为C派吧。小股东C派的利益被严重忽视,甚至有些小股东长时间不参加公司的任何会议。也有些小股东被迫按出资的情况,将股份转让给A派,使得A派有近一半的股份。
由于A派掌权,对于有“公司宪法”之称的《公司章程》制定很粗糙。比如股东会召开时的股东所持股权比例问题,多少持有股权比例才可以改选公司管理层,多少持有股权比例才能当选这些都没有明确规定。这为后来A派管理层失势后打官司埋下诸多隐患。
能够理解的是,在这种情况下方便A派的操作。当有A派的需要时,可以直接以临时股东会决议的方式做一些决定,而不需要通过其它股东。当然有的时候也是为公司决策的方便。
在每年的股东大会上,一些重要的文件制定方面,也没有比较严格的程序。如哪些人需要签字,如何来整理文件,哪些文件需要专人保管这些均不规范。
B派由于没有掌权,因此对A派的做法很不满意。于是鼓动C派小股东,说A派管理层侵吞公司财产。于是共同出资,以一种“舍得一身剐敢把皇帝拉下马”的气概,向公安机关报案,四处上访,闹得不可开交。
 
第三季 B派掌权,A派失势,官司不断
由于不断上告,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并没有查出侵占的事实。本来案件不了了之。但由于持续上访,不断上告。公安机关深入调查,虽还是没有查出侵占事实,但查出公司有避税的嫌疑,而且涉及增值税发票。于是将A派两管理层列为犯罪嫌疑人,其中法定代表人被羁押。B派乘机召开股东会议,将A派的管理层选下去,从而掌握公司大权。B派为笼络人心,将公司资产大量发给股东,而A派管理层分文没有。
由于是公司涉嫌犯罪,A派管理层并没有逮捕必要,很快被改变强制措施,但木已成舟。B派以其涉嫌犯罪为由,将A派管理层堂而皇之解除劳动合同,开除出公司。并想以A派管理层任职期间决策失误,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为由,欲将A派管理层的股份转给其它股东。
A派管理层眼前自己当权时积累的财富被对方挥霍,而自己却被排斥在外,自然愤慨不已。但因犯罪嫌疑人身份,怕回公司引起更大的冲突,被再次羁押。只能以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利。双方均数次诉讼,但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通过官司,双方积怨完全公开化。有些连当时经营正常决策,都成了双方攻击的焦点。
A派同时也向司法机关澄清,所涉及的增值税发票,全是B派管理层搞来的。他们是具体责任人,也应承担相应刑事责任。并也是向多个部门不断去反映。
 
第四季A派诉讼解散公司,公司解散已成必然
B派试图解决A派掌握的股份,其设想从法律层面上根本行不通,也改变不了A派有近一半公司股份的状况。形成一种“小马拉大车”的局面,公司经营举步维艰。而用公司的钱拉拢C派小股东,也并非长久之计。
在这个过程中,C派的人逐渐分化。一部分人虽然还在支持B派,但是也有了自己的小算盘。另外一些C派的小股东,股权不多,但人数多。眼见公司如此斗下去,经营一落千丈。才知道“才出虎口又入狼窝”。于是转而要求解散公司。
A派于是联合个别C派小股东,使得已经持有的股权比例超过全部股权一半,提议召开股东会议,对公司高层进行改选。B派明知开股东会议对自己不利,于是置之不理。A派最终提起诉讼要求解散公司。因为公司经营困难,B派实际上什么决定都做出不了。
这样,主张解散公司股东代表股权比例将超过百分之六十。掌握公司大权的B派,既无力收购想解散公司股东的股权。也做不出任何决策。公司走向解散已成为必然。
 
感想
在这场斗争与内耗之中,我想到我们熟知的一句话:一个中国人是一条龙,三个中国人是一条虫。说的大概是中国人自己内斗很厉害。因此中国人合伙办公司是很难的。大家彼此间也缺乏信任,很难真正守规则。
这个公司最初还是有些团结。但走到这一步,大家都有些不守法。当A派当权的时候,公司许多行为不规范。B派要制止一些事情,也是无能为力,大股东欺负小股东。但当B派当权的时候,A派要打官司,却只能自食其果,因为以前的许多东西不健全。无论是证据,还是公司章程,都是漏洞百出。官司难以取胜。
如果从一开始双方聘请律师,完善相关的东西。注意运营中的法律风险。何至于此?如果双方都守规则,守住自己的底线,何至于把公司推向绝境。事到如今,当然没有如果。双方撕破脸皮,动用刑事的手段,欲致对方于死地。无法回头。
因此守法讲诚信,按法律规则规范办公司,才会真正降低自己的法律风险。特别是身陷囹圄的刑事法律风险。公司管理层不可以不谨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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