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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明知是赃物而购买 可能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编者按】:日常生活中,走在大街上,经常为听到从身边走过的人说悄悄在耳边说“买手机不,便宜哦”。一些人自己猜想这些东西可能是赃物,但为了满足自己贪小便宜的心,还是忍不住会下手。殊不知,这有可能就涉嫌犯罪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可能大家还以为笔者在耸人听闻,但司法实践早有案例,刑事审判参考第1097号,汤某明知是盗窃的手机而购买自用,最终被定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虽然该案当事人汤某被免处,但并不是每个人都有这么好的结果,下面的案例就能证明这一切:
判决原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案号:   (2014)谯刑初字第00461号
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盗窃物品的情况下,仍以8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一辆银白色淮海牌电动车自用。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电动三轮车价值为2600元。
  (二)2011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是盗窃物品的情况下,仍以800元的价格从张某某手中,购买一辆银白色五星钻豹电动三轮车自用。经亳州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为3200元。
  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在案证实:
1、被告人李某某供述证明,2011年5月份的一天,其以800元价格从张某某及他妹夫手里买一辆银白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自用及一辆银白色五星钻豹电动三轮车自用。该车的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车子锁眼也坏了,丝尾子是刚换的。其认为车子是张某某偷的。
2、证人张某某言证明,其把偷来的一辆银白色淮海牌电动三轮车卖给李某某。
  3、扣押清单照片证明,涉案电动车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4、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笔录等……… 
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犯罪所得而予以购买,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李某某于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且积极退出赃物,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8000元(已缴纳)。
结论:很多人朴素的价值观认为,只要自己没有去坑蒙拐骗,东西是自己花钱购买的,就不构成犯罪。或者,购买的目是自用,不是为了转卖牟利,社会危害性较小,应该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存在这样的思想就大错特错,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收赃目的作不同区分,只要你主观上明知他们所获财物非法,而购买或索要的,都可能构成本罪。
这样类似的案例还有很多,都是因为明知是赃物,却要贪小便宜的而造成的。
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不小心你可能就涉嫌犯罪了。即便你主观不明知,你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贪便宜购买东西,上游犯罪一旦被抓获,你也极有可能财、物两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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