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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对看守所有贡献的,属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编者按】通常意义上,所谓的有悔罪表现,法院一般以有退赃、退赔、积极缴纳罚金等客观表现来认定。而本案中,法院认为,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开发出看守所后勤管理和财务管理系统软件,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并予以从轻处罚。小编认为,该判决为辩护人的辩护工作也提供了一个新的辨点。同时,小编还进一步思考,如果被告人在本案中开发出的系统软件极为先进,并向全国的看守所予以推广,能否认定为对国家、社会有重大贡献,并据此认定为立功呢?

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日期: 2015-11-16
法院: 湖北省应城市人民法院
案号:(2015)鄂应城刑初字第00164号
公诉机关应城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胡某。
因涉嫌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4年12月28日被应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2015年2月3日经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2015年7月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刑立他字第00126-1号指定审判管辖问题函指定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本院进行第一审程序审判。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以应检刑诉(2015)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并依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鄂刑立他字第00126-1号指定审判管辖问题函的要求,向上级法院层报确定审判管辖权。
2015年8月20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鄂刑立他字第00126号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一案由本院进行第一审程序审判,并于同日决定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应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8月期间,徐某某、王某某、谢某、陈某某(均已判刑)商议利用手机软件为道具,在网络上和现实中以拉人头、收取会员费的方式发展会员来牟利。
随后,陈某某在网上取得“乐虎”手机软件,找到精通电脑和网络技术的周某某(已判刑)、被告人胡某建立了传销性质的“乐虎网站”。
徐某某、王某某、谢某、陈某某、周某某和被告人胡某为该“公司”股东。
徐某某负责市场运作;王某某负责财务和赃款转移;谢某负责协调股东;陈某某负责宣传策划;被告人胡某和周某某在陈某某的安排下负责网络管理和客服。
被告人胡某又在周某某的安排下负责网络管理。
徐某某、谢某、陈某某、王某某各占该“公司”股份22.2%,周某某占该“公司”股份7.7%,被告人胡某占该“公司”股份3.5%,利益按股份分配。
嗣后,谢某找到陈某一、陈某二、钟某一、祁某一(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拉人头”的方式发展下线。
“乐虎公司”网站从2010年10月开始运营,后更名为“乐信公司”。
为更具欺骗性,吸引更多的人加入传销组织,2012年3月份,“乐信”公司与广州康力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力)达成口头协议,每月付给康力人民币50万元,可以从康力拿到200个直销员证,并利用康力的名义报备开会,对外宣称与康力挂靠合作成功,组织名称也改为“康力乐信公司”。
2010年至2012年期间,被告人胡某和徐某某、王某某、谢某、陈某某、周某某组织、领导该传销组织,以“乐虎”“乐信”手机软件为道具,在全国范围内发展网站会员82410个。
会员缴纳人民币390元至人民币31200元不等的费用后成为该组织一钻至六钻会员,每名会员会在该公司的网站上(网址www.kl-lasin.us)注册后获得一个ID号,每个ID号下面安置二个会员,呈两叉线往下层层发展。
其上线人员每发展一名会员按5%-10%的比例提成获利,还另设直推奖、积分奖、管理奖等名目制度,激励会员不断发展下线,建立层级,从而骗取财物。
会员交纳的会费按每人民币390元积1分,一月积300分的会员就能升为经理。
该“公司”依次设有经理、资深经理、行政经理、董事、资深董事、行政董事、皇冠、资深皇冠、行政皇冠九个头衔的级别,九个级别的会员能一次性获得人民币1万至人民币30万不等的奖衔奖。
为了更好的发展市场和管理会员,骗取财物。
“乐信公司”对会员进行考核,达到标准的被任命为公司“发展委员”,该传销组织现有“发展委员”31人,钟某一(均已判刑)为发展委主任,陈某二、祁某一、李某二(均已判刑)为副主任;熊某某、程某某、张某某、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为委员。
发展委员利用“呱呱”视频会议等形式对本区的会员进行培训和管理,指导会员发展下线。
该组织采取了极其隐蔽的资金转移模式。
由王某某从网上购得一批农业银行卡,均开通网上银行,该银行卡账户为传销组织资金流转、存取赃款所用。
会员交纳的会费,存入公司的收款所用农业银行账户上(称收款账户)后,王某某安排陈某3(已判刑)进行网上银行转账,将卡上的钱一部分作为会员所发奖金工资,转到会员的财付通或者银行账户上;另一部分转账到另一批用于资金中转的农业银行账户上(称中转账户)。
王某某还安排陈##、郑某某、陈*、陈**、凌某某(均已判刑)等人持上述中转卡到昆明、南昌、济南等地取款。
所取得现金由上述取款人存入另一批银行卡账户中(称安全账户)。
陈某3又在被告人胡某和王某某的指挥下利用网上银行转账,将“安全账户”中的资金转账至被告人胡某和徐某某、王某某、谢某、陈某某、周某某等股东直接支配的农业银行卡上,由股东本人或者其安排取款人从中取款获利。
以上述模式,“康力乐信”传销组织仅在2012年3月至2012年9月份期间,注册会员注册费用达人民币2.03亿余元,返给会员人民币0.79亿余元,被告人胡某和徐某某、谢某等“股东”成员非法获利人民币1.24亿余元。
被告人胡某在负责“康力乐信”传销组织网络管理期间还同朗明元达成协议,共同发展会员,其等下线注册会员有kewang、hj8888等人,非法获利达人民币257万余元。
随后,被告人胡某将自己所获非法利益上交康力乐信公司。
2014年12月26日21时,被告人胡某主动从马来西亚乘飞机回深圳宝安机场投案自首,随后应城市公安局民警将胡某带回应城市羁押于应城市看守所。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胡某缴纳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胡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有关书证,同案人的供述以及被告人胡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组织、领导他人以经营电话软件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会费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属共同犯罪。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胡某负责网络管理,起主要作用,属主犯。
但被告人胡某在陈某某和周某某的安排下负责网络管理,在主犯中作用相对较小,在量刑时应比照已判的主犯酌情考虑从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胡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行为属自首,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
本案审理中,被告人胡某主动缴纳罚金,在羁押期间,充分发挥其专业特长,开发出看守所后勤管理和财务管理系统软件,属有悔罪表现,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属自首,以及主动缴纳罚金和所得非法利益上交了公司,在量刑时应酌情考虑从轻处罚的公诉意见,经查属实,依法予以采纳。
综合被告人胡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被告人胡某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  之一,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4年12月28日起至2016年2月27日止。
罚金人民币10万元已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鹏
审判员黄国林
人民陪审员刘朝霞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危智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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