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小编在浏览网页时无意发现了一则新闻,江苏溧阳一男子狄某在观看了黄色电影后为了寻求性刺激而脑洞大开,竟找来好友吴某与自己妻子玩“3P”。在遭到妻子的明确拒绝后,狄某和好友吴某直接“霸王硬上弓”,强行先后多次对妻子施暴。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吴某的辩称,案发当时,被害人并没有大声呼救反抗,事后也与自己用电话保持着联系,因而,事发时被害人并不排斥与自己发生性关系。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被害人没有大声呼救反抗,是因为有小孩在旁边,并且害怕被狄某父母知道后把事情闹大等客观因素。另外,在被强行发生性关系时,被害人有言语拒绝和手推脚踹等反抗行为。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狄某伙同他人多次使用暴力,强行与自己的妻子发生性关系。狄某、吴某使用暴力手段,不顾被害人反抗,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两人是共同犯罪,以强奸罪判处狄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判处吴某有期徒刑5年。
构成强奸必须违背妇女意志
所谓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性交,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要求行为人通过各种手段,在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如果行为人并未采取暴力手段,妇女也是自愿与之进行性行为的,不能认定为强奸。因而,若真如吴某所说,被害人并不排斥与其发生性关系,自愿产生性行为,则其不能构成强奸罪。
自愿3P亦犯罪
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构成强奸罪毋庸置疑。但是,若真如吴某的辩解所称,系被害人自愿与两人发生性行为,就能不受法律的制裁吗?
我国刑法第301条规定:“聚众进行淫乱活动的,对首要分子或者多次参加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而,对于公然无视社会公德与秩序,组织、参与3P、4P等聚众淫乱活动的,可以以聚众淫乱罪定罪处罚。而所谓聚众淫乱罪,是指聚集多人进行淫乱活动或者多次参与多人进行的淫乱活动的行为。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对社会公共秩序、社会道德的损坏。当前,有诸多刑法理论研究学者认为,只要行为人在多人淫乱时并未对他人造成影响,未损坏到公共秩序,就不能定罪处罚。但是,综合当前的司法实践,对于玩“3P”、“4P”的,较大一部分都以聚众淫乱罪定罪处刑了。因而,即使如吴某所说,是三人自愿发生性行为,其仍有可能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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