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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交警大队内勤出售公民信息 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拘役

编者按:据不完全统计分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案件中,目前造成危害最大的主要是银行、教育、工商、电信、快递、证券、电商各个行业的人员,内部人员把数据泄露出来,成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主体。然而,尚未引起重视的是,公安机关内部人员使用自己的数字身份证书在全国公安信息网上查询并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随后贩卖牟利的案件时有发生。公安民警工作过程中查询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比较多,部分民警可能疏于认识,不慎在犯罪道路上越陷越深。这则案例清楚了揭示了该民警查询、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全过程,标示了不同种类个人信息的价格(10-50元/条),甚至开设网店,并上传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的页面截图,直接在网上兜售。望这则案例为所有人敲响警钟!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商刑初字第144号
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童某某,因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2年4月20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于2012年5月24日经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信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商城县看守所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刑诉(2012)1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2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雷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童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童某某通过11xxxxx499@qq.com支付宝帐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25329元;通过向周XX、赵XX(二人均另案处理)、QQ号分别为28xxxx688、106xxxx468的用户多次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6100.01元,共计从被告人QQ邮箱中提取已发出涉案邮件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2441条、非法获利61429.01元。
案发后,被告人童某某退出赃款120000元。
为支持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书证、视听资料、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并据此认为被告人童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处。
被告人童某某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辩解称系初犯,认罪态度好,积极退赃,请求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11月至2012年4月期间,被告人童某某利用其在商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工作之便,将通过公安内部网络查询的公民个人人口信息、车辆信息、宾馆入住信息等,以开设淘宝网店销售、QQ聊天、飞信聊天等方式,出售给他人,非法获利共计61429.01元。其中通过11xxxxx499@qq.com支付宝帐户非法获利25329元;向周XX(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31010元;向赵XX(另案处理)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100元;向QQ号为28xxxx688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4290.01元;向QQ号为10xxxxx468的用户出售公民个人信息,非法获利700元。案发后从被告人QQ邮箱中提取已发出的涉案邮件中包含公民个人信息12441条,赃款被告人已全部退交。
上述事实,有下列经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童某某的供述:大概是2010年底左右,我在交警大队搞内勤,发现网上QQ群里好多人询问查驾驶证、机动车辆信息等,我感觉可以查,我就从我办公室的电脑登录公安信息网,帮他们查,然后通过手机或单位财务室的互联网电脑登陆QQ,将他们需要的信息发给他们,他们也按约定的价格往我的帐户转帐,一直延续到现在。
我的QQ号码是245xxxx224,网名QQ2012,我把信息通过手机或互联网发给人家,我是用图片格式或压缩包格式发给对方的,他们付钱是通过我给他们提供的卡号,一个是属号为084的建行卡和一个尾号为067的工行卡付的。我的非法所得都在银行卡上。
我在淘宝网上开了一个店铺卖话费,会员名myxxxx7,是2010年11月11日注册的,2011年上半年话费下架后,就开始有偿为别人查询驾驶证、车辆信息,我还从网店上传了省公安厅交警总队一个页面截图,后来又增加了其它省,最多时全国所有省份都写上了,现在估计还有20多个省份。
开始标价10-50元不等,后来一直标价30元一个(条),车辆信息是20元,个人信息一般20元,也有30元的,全家信息是40元;模糊查询的个人是40元一个,也有50元的。
我出售信息都是通过财务室的互联网电脑、家里的台式电脑、笔记本电脑、平面电脑还有手机,这些你们都扣押了。
我的QQ好友经常交易联系的,我一般都改成数字,比如小研蛋(小妍淡淡点),备注里编的数字是214-3,还有213、(2-3)1560、(310)100、508、403、201、720、(202-2)等是我备注的QQ好友,这些人基本上经常从我这购买信息的。
2、证人周XX的证言:我的网名叫小妍淡淡点,用此网名进行网络信息交易。我是从2011年12月份就开始同QQ2012进行业务往来的,对方信誉较好,我都是通过银行转帐的方式进行交易的,我用的是户主为王海玲建行卡向对方付款的,大概向QQ2012打有3万余元钱。我到网名为QQ2012处购买户籍信息、车辆信息,每条30元;宾馆登记信息每条60元;模糊人口信息每条50元;犯罪记录信息每条40元。
3、证人赵XX证言:我是从网上用QQ联系QQ2012的人的,他是卖信息的,我找他查过王颖、詹威、郭小东的信息和照片,他给我两个帐号,我付的100元是打在帐号的帐户上。
4、证人冯XX的证言:我在丽红超市打工时,超市给我办个工资卡,是哪个行的我搞不清,我也不会取钱,就把卡交给我儿子童某某,我的身份证平时也是童某某拿着。
5、电子物证检验报告及附件证据光盘:证明从被告人童某某使用的四台电脑中提取了4个QQ帐号及残留内容,4个飞信帐号及内容,11个淘宝旺旺帐号及内容,可疑的帐目文件一个,大量的文本、图片、网页文件。提取的上述数据文件录制在证据光盘中的事实。
6、视听资料光盘(二张):证明信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依法从被告人童某某使用的电脑中收集证据、提取证据的过程。
7、现场勘验笔录:证明对被告人所实施犯罪的场所进行勘查的情况,并现场扣押其作案工具联想电脑一台以及电脑中提取残留的查询信息网页共244页的事实。
8、搜查证:证明侦察人员依法对被告人办公和住宅场所进行搜查的事实;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证明扣押被告人作案工具、银行卡、警察证、身份证、查询信息表、U盘等物品的事实;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侦察人员调取被告人及相关人员在工行开的银行卡或帐号的情况;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明本案由上级交办而立案查处的事实;到案经过:证明被告人在交警大队被执行刑事拘留的事实;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的主体身份。
10、QQ邮箱内的邮件信息、QQ聊天记录、手机短信截图、淘宝网店截图、浙江杭州盛智商务调查公司网页内容:证明被告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的情况。
11、建行存款帐户交易清单、工行存款帐户交易清单、支付宝交易记录:证明被告人非法获利的情况;罚没收入统一票据:证明被告人退还赃款的情况。
本院认为: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童某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童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他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系初犯,具有悔罪表现,在案发后能退出全部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一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童某某犯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人民币61429.01元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被告人已被扣押的作案用电脑及电子附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供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尧
审判员赵开友
人民陪审员张福江
二〇一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杨丽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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