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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三无美白药品”泛滥朋友圈,你怎么看?

 在这个网络发达、微信朋友圈横行的时代,如果你有做美容产品的微商朋友话,他们会抓住女性朋友对V字脸和婴儿肌的向外心理,时常会在朋友圈发出“玻尿酸原液、肉毒素瘦脸、水光针”的图文内容,或向微信好友发送的推销广告。如果微商是你很好的朋友空也磨不过情面会帮其在朋友圈发布相关产品的广告。美白也让很多女性朋友变得冲动,对玻尿酸、肉毒素、水光针这类见效快的微整形药品不问来源、不计后果的接受,所以才导致类似案件屡禁不止。
  依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生产、销售假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该法条所称的假药,是指依照《药品管理法》的规定属于假药和按假药处理的药品、非药品。我国《药品管理法》第48条明确规定,未经批准生产、进口的药品,均案假药论处。《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规定,医疗美容属于医疗行为,必须在开设美容医疗机构和设置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进行,且需要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方可开展医疗美容活动,注射肉毒素等毒性药品须在医疗机构使用。在没有资质的美容机构使用假药进行微整形不仅极易造成医疗事故,出现问题后也很难得到法律保障。
【案例索引】(2016)浙0103刑初407号
2015年12月至2016年1月间,被告人杜某通过微信联系,以网购方式向他人购得韩国产A型肉毒毒素针、溶脂针、水光针等注射剂以及外用麻药等非法药品用于出售。
期间,被告人杜某在微信朋友圈、百度贴吧发布微整形美容广告招徕生意,以为人做微整形的方式,向多人非法销售上述药品,并从中非法获利。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杜某在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机神公寓3幢3单元602室,为朱某注射韩国产A型肉毒毒素(NABOTA®BOTULINUMTOXINTYPEA)1支,收费人民币1200元。
2.2015年12月26日,被告人杜某在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里街机神公寓3幢3单元602室,为邹某注射韩国产A型肉毒毒素1支,收费人民币1200元。
3.2016年1月2日,被告人杜某在上海一家宾馆为一个微信名为“jade”的女子注射韩国产A型肉毒毒素1支,收费人民币1600元。
4.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杜某在杭州市江干区石桥路克拉公寓4幢910室,为潘某注射韩国产A型肉毒毒素1支,收费人民币1300元。
5.2016年1月15日,被告人杜某在下城区野风现代中心南楼1419房间,以1700元的价格向孔某出售3针水光针(韩国产Hyaron®prefilledinj),当日注射1针并收费人民币1200元。
6.2015年1月16日,被告人杜某在杭州市拱墅区湖墅南路与文晖路交叉口的布丁酒店205房间,以2000元的价格向张某出售4针水光针,当日注射1针并收费人民币1000元。
7.2016年1月16日,被告人杜某在杭州市西湖区五莲西苑249号,以人民币2000元的价格向邓某出售3针韩国产Vlin溶脂针(Vline-AsolutionLIPOLYSIS),当日注射1针并收费人民币2000元。
8.2016年1月17日,被告人杜某在杭州市临平和合财富中心1821房间,为李某注射韩国产A型肉毒毒素1针,收费人民币1000元。
杜某犯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笔者建议爱美女性们,若却需要使用药品进行整形美容时,必须到有资质的医院进行整形美容,如果遇上朋友圈的不良药商,从维护自身及公众合法权益的角度,建议立即向公安机关报警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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