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武汉砍人与法官早逝之生命咏叹 ——写给那些本该怒放的生命

(一)
早上起来,许多微信圈在转发昆明盘龙法院30岁女法官去世的消息。一位学习法律,热爱职业的法官走了。微信公众号接下来一条,前几天57岁黑龙江高院的法官突发心脏病逝世。下面附言的许多人感叹法官有多累,有多不好当。更叹其英年早逝。
叔本华人生的三大悲剧:“第一种是,起源于一个巨大的谬误,或者闻所未闻的偶然事件;第二种是,来源于邪恶人物;第三种是,具有普通品德的人物,在普通的环境中,彼此处于对立的地位,它们的地位逼使他们明知故犯地、争着眼睛地相互造成了极大的灾难。而他们当中,没有一方是完全错误的”。法官的猝死,或许就来源于这种普通人的悲剧,无休止的加班和案卷材料,与本职工作无关的活动占据大量时间,对身体的伤害,就是这种慢性谋杀。
我突然想到上周武汉砍人的恶性事件来。尽管二者看似没有多少关联性。我想把它们关联在一起的,就是生命。法官的是命,武汉砍人者和被砍者,都是鲜活的生命。
如今快节奏的生活,网络信息的发达。让我们每天了解关于生命的信息太多。上周一位十二岁的孩子睡懒觉,父母去掀被子就要跳楼。本周一位连续打了五十多天游戏的年青人,因家人收拾东西,让其回老家,也要跳楼。
    我很感叹:生命啦!有人是那样珍惜,有人又是这样不在乎!
(二)
人类对生命的感慨从未间断。少时摇头晃脑背太史公那句“人固有一死,或重于泰山,或轻于鸿毛”。那是说死的意义。习书法的人,肯定熟悉王羲之在暮春三月的兰亭,在人生“俯仰之间”发出对生死的感叹吧。其中引古人云: “死生亦大矣。” 岂不痛哉! 虽“固知一死生为虚诞, 齐彭殇为妄作”。但也感慨生命的短暂。
以前读米兰·昆德拉《生命不能承受之轻》。思考生命是否可以称量,是轻还是重。有人还写了《生命不能承受之重》。给我们更多对生命的思考。
(三)
黑格尔说:“一句哲理在年轻人嘴里说出和在老年人嘴里说出是不一样的。年轻人说的只是这句哲理本身,尽管他可能理解得完全正确。而老年人不只是说了这句哲理,其中还包含了他的全部生活!”
年青时,我们谈生命,但那是一个“为赋新词强说愁”的年代,正是“少年不识愁滋味”的时候。可能为一点小挫折,一段夭折的爱情,就要死要活。不知“生亦何欢,死亦何苦”。
中年时,经历过许多。世事如白云苍狗,总想去寻求一种“行到水穷处,坐看云起时”,“宠辱不惊,看庭前花开花落;去留无意,望天上云卷云舒”的淡定。对生命有了更多的从容。
老年时,看生命之路,如一列不会回头的列车,一直向前。经历过许多,常会去回头看经历的一切,感谢生命中曾经的拥有。
(四)
我们常说,健康是1其他都是0。等到生病时,才想起健康的可贵。因此,要快乐地生活。现今医学的发达,许多疾病都能通过积极地治疗,坚强地求生,达到康复。如果不能,那么就坦然接受。唯因贫穷,不能医治,是社会的悲哀。
公民教育,应加强珍视自己的生命的教育。计划生育产生的独生子女,这几代人,要意识到其生命并非仅属于自己。昨儿看报,一位87岁的老人,每天亲自去看护一株两米多高的茶花,因那是儿子留给他们唯一的念想。心中不胜唏嘘。
珍重他人的生命,这是对人性的要求。我们在讨论人性善恶的时候,是没有统一答案的。但无论善还是恶,无论是悲悯还是恐惧。我们都应珍重生命。武汉砍人的恶性事件,不管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精神病,或是别的什么原因。其行为之恶,都考验了我们心理的承受力。
(五)
古代刑法讲同态复仇,杀人者偿命。剥夺他人生命,古今中外,都会处以重刑。如今刑法在不断进步,废除死刑呼声越来越高。最近几年不断出现的冤案,迫使我们更多地考虑生命的问题。
刑法的最终目的,在于以刑止刑。我国刑法的任务之一,就在于“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从古希腊到欧洲启蒙运动,先辈的智者已将生命权,上升到天赋的权利。提出“生存、自由、追求幸福和财产”都是天赋的不可剥夺的人权。
生命,天既予之,何忍伤之,何忍弃之?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