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债中国行的主角戴克建(身份证名:戴宗言)于10月27日再次被马龙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三日。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违法事实是“戴宗言因为对马龙县教育局等部门欠其施工款不满,于2016年10月26日在互联网上公开宣称要到北京上访,并购买昆明至北京的飞机票准备到中纪委、国家信访局等国家机关越级上访,不听马龙县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的劝阻,2016年10月27日上午从马龙县租车到达昆明长水机场领取登机牌准备登机,被马龙县政府工作人员劝回。”据此,马龙县公安局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之规定,决定对戴宗言行政拘留三日。

戴克建准备上访的做法是否违法应当受到行政处罚。我们首先要明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十条第(四)项讲的是什么。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条 违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的;
(二)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对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
(四)六个月内曾受过治安管理处罚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看了马龙县公安局处罚的法律依据,笔者不禁傻了。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明确规定的
是实施有扰乱的行为才能予以处罚,第二十条是关于从重处罚的规定。而按照该处罚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戴克建只是在长水机场换了登机牌即被劝回,并没有其他的行为,也就是换登机牌的行为扰乱了机场的公共秩序!并且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拘留期限是5-10日,再加上第二十条的从重处罚,怎么也不能是3日的行政拘留啊?
马龙县公安局的做法刷新了笔者对法律的理解:1、在机场换登机牌的行为扰乱了机场秩序;2、戴克建的行为属于情节较重,按照法律规定最少5天的行政拘留,且应从重处罚,所以对戴克建行政拘留3天!
如果马龙县公安局不能解释以上情况,那么做出该处罚决定的负责人就可能涉嫌
滥用职权罪,因为滥用职权罪的立案标准中有一条规定“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应予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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