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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极锦囊】十大审判参考案例,秒秒钟读懂强奸那些事

【观点】丈夫可以成为强奸罪的主体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第20号白俊峰强奸案、51号王卫明强奸案
【关键词】夫妻、婚内强奸
  司法实践中,只要夫妻正常婚姻关系存续,丈夫不能成为强奸罪的主体。但是,夫妻同居义务是从自愿结婚行为推定出来的伦理义务,不是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义务。因此,对于所有的婚内强奸行为一概不以犯罪论处也是不科学的。例如在婚姻关系非正常存续期间,如离婚诉讼期间,婚姻关系已进人法定的解除程序,虽然婚姻关系仍然存在,但已不能再推定女方对性行为是一种同意的承诺,也就没有理由从婚姻关系出发否定强奸罪的成立。若行为人违背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符合强奸罪的主观和客观特征,应构成强奸罪,毕竟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并没有将丈夫这一主体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
 
【观点】欲实施强奸导致被害人落水,被告人不实施救助致使被害人溺水死亡的,被告人分别构成强奸罪和故意杀人罪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82号刘某强奸案

【关键词】故意杀人 不作为
    被害人因逃避强奸落水后,被告人未实施救助,坐视被害人溺亡方才离去。被告人的这种“见死不救”的不作为行为是否属于强奸致使被害人死亡,是故意杀人罪还是按照强奸罪的结果加重犯。实务中被告人的此不作为行为可以单独构成故意杀人罪。1、对被害人的死亡持放任态度,符合间接故意杀人的主观特征;2、因先行行为而富有特定救助义务,违反了这一救助义务而不作为的,具有刑法上的可罚性,正是由于被告人制造出了被害人落水的危险,故被告人应承担随之产生的救助义务;3、不作为型杀人与通常的作为型杀人在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方面具有相当性,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社会危害性,并不必然小于作为的故意杀人。
 
【观点】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有效的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第128号张烨等强奸、猥亵妇女案
【关键词】犯罪中止  有效  主客观统一
犯罪中止必须是主客观的统一,主观上行为人必须自动彻底地放弃了犯罪意图,客观上行为人必须放弃了犯罪行为或有效地防止了结果的发生。司法实践中,根据上述规则认定个人单独犯罪的中止问题,一般而言是较容易的。但是共同犯罪不同于单独犯罪,共同犯罪的中止较单独犯罪的中止又复杂些。由于共同犯罪的各个行为之间相互联结,相互补充、利用,形成有机整体,与犯罪结果之间存在着整体上的因果关系,因此,各犯罪人不仅要对本人行为负责,还要对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负责。故一般情况下,共同犯罪的中止要求在放弃本人的犯罪行为时,还必须有效地制止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为,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观点】对于证据“先天不足”的性侵案件,可重点审查被害人供述与被告人供述间的印证和矛盾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第984号王某某强奸案
【关键词】强奸  经验判断
    既无被害人陈述也未提取指向被告人强奸的物证,且被告人翻供的性侵智障幼女案件,审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较为困难。但在实践中法院一般从以下方面来认定:1、发案和破案。虽然此不能作为认定被告人有罪的证据,但在性侵未成年人缺乏客观物证的情况下,发案和破案经过自然、正常而且及时,有助于办案人员形成内心确认。2、各个证人证言环环相扣,对间接证据的推理符合逻辑和经验判断。3、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和印证性,翻供是否具有合理性。当然,律师亦可从上述角度去辩护。
 
【观点】与未满刑事责任年龄的人轮流强奸同一幼女成立轮奸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280号李尧强奸案
【关键词】轮奸 事实行为

轮奸作为强奸罪中的一种情形,其认定关键。重点是看两个以上的行为人是否具有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妇女(或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了奸淫行为,并不要求实施轮奸的人之间必须构成强奸共同犯罪。换言之,轮奸仅是一项共同的事实行为,只要行为人具有奸淫的共同认识,并在共同认识的支配下实施了轮流奸淫行为即可,而与是否符合共同犯罪并无必然关系。 也就是说即使同案犯有因不满14周岁,被排除在犯罪主体之外的情形,但对行为人而言其具有伙同他人在同一段时间内,对同一幼女,先后连续、轮流地实施奸淫行为的认识和共同行为,仍应认定行为人具备了轮奸这一事实情节。
 
【观点】轮奸案件中轮奸情节本身没有独立的既未遂问题,只有强奸罪的既未遂问题。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第281号唐胜海、杨勇明强奸案
【关键词】轮奸 情节 未遂

该观点来源于轮奸案件中一人强奸既遂一人未遂的应如何处理?轮奸是指两个以上男子出于共同的奸淫认识,在同一段时间内,先后对同一妇女(或幼女)轮流实施奸淫的行为。轮奸作为强奸罪加重处罚的法定情形,它解决的仅是对行为人所要适用的法定刑档次和刑罚轻重问题。各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轮奸行为,就应当对其适用相应的法定刑。反之,如行为人未实施轮奸行为,则不具有该加重处罚情形。
 
【观点】四个方向把握强奸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396号陈某强奸案 
【关键词】确实充分 印证 一对一
   强奸案件的证据具有特殊性,即直接证明强奸行为是否成立的直接证据往往只有被告人供述和被害人陈述。在这种“一对一”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比较分析 1、将被害人陈述与被告人供述进行比较分析,发现两者之间是否矛盾;2、分析被害人陈述本身的内容。对被害人陈述证明力的分析,应当结合案发的时间、地点、条件、环境,注重对细节的分析,看细节能否陈述清楚,是否符合逻辑,前后是否存在矛盾之处;3、分析间接证据对被害人陈述的印证力; 4、分析被告人供述并将被告人供述与间接证据进行比较分析,案件细节是否有相关的间接证据印证。 


【观点】欠缺犯意联络和协同行为的同时犯罪,不能认定为共同犯罪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658号刘正波、刘海平强奸案
【关键词】共同犯罪  希望或放任
     强奸的共同犯罪行为人必须对共同犯罪具有故意。但如果各行为人之间欠缺相互协同实施特定犯罪行为的意思沟通,则不构成共同犯罪,只不过是同时犯作为单独犯只对自己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责任。具体言之,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各行为人对本人和他人共同实施的犯罪行为所具有的社会危害性的认识。共同犯罪故意的意志因素即各行为人在认识到共同犯罪社会危害性的基础上决意共同实施犯罪行为希望或者放任共同犯罪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观点】强迫他人性交、猥亵供其观看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第485号谭荣财、罗进东强奸、抢劫、盗窃案
【关键词】强奸 威胁  实行正犯

   一般情况下,强奸罪或强制猥亵妇女罪的行为人为满足性欲、追求性刺激,均亲自直接实施强奸或猥亵行为,但在特殊情况下,行为人不必直接实施实行行为,而让其他人代为实施强奸或猥亵行为,亦能达到宣泄性欲,或者追求其他目的的效果,如打击报复、羞辱被害人等。这种情况下,未直接实施实行行为的行为人实际上是利用其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其虽然没有亲自直接实施强奸、猥亵行为,但行为人本人仍然构成间接实行犯,应当按照实行正犯来处理。
 
【观点】奸淫幼女案中一般都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被害人系幼女 
【依据】刑事审判参考案例第978号何某强奸案

【关键词】幼女 应当知道 从严把握
   实践中1、与不满 12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的,一律认定行为人“应当知道”对方是幼女。2与已满 12周岁不满 14周岁的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案件中,对行为人辩解“不明知”被害人是幼女的例外情况应当从严把握。以下三种情况例外:一是必须确有证据或者合理依据证明行为人根本不可能知道被害人是幼女;二是行为人已经足够谨慎行事,仍然对幼女年龄产生了误认,即使其他一般人处在行为人的场合,也难以避免这种错误判断;三是客观上被害人身体发育状况、言谈举止、衣着、生活作息规律等特征明显更像已满 14周岁。例如,与发育较早、貌似成人、虚报年龄的已满 12周岁不满 14周岁的幼女在谈恋爱和正常交往过程中,双方自愿发生了性行为,确有证据证实行为人不可能知道对方是幼女的,才可以采纳其不明知的辩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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