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刘某某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男,1978年7月11日出生。
被告人刘xx,男,1995年3月10日出生(份证号码:×××)。
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9日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于2014年7月25日被刑满释放;此次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11月17日被北京市延庆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北京市延庆县看守所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以京延检公诉刑诉(2015)3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雪妍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被告人刘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7日凌晨在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x西街口结核病医院对面,刘xx将何×停放在马路边上的红色松花江牌面包车盗走。
 
17日8时许,何×发现其车被盗后报警,在警察出盗窃现场后驾驶“京A3189”号警车带何×回公安局的途中,何×发现刘xx驾驶着被盗的面包车,在被警车追赶的过程中,刘xx驾车将警车的左前部撞坏,后被截停抓获。
 
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为人民币9000元,被撞警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428元,被撞面包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490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刘xx盗窃机动车,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的规定,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法定罪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要求被告人刘xx赔偿修理费人民币6000元(包括拖车费400元)、修理被盗车辆期间租车费人民币3000元、寻找被盗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200元,合计人民币10200元。
 
并提供了北京xx汽车保养服务中心结算单、修理费发票、证明等证据。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上述事实及罪名,被告人刘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表示同意依法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损失,并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17日凌晨在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x西街口结核病医院对面,刘xx进入何×停放在马路边上的红色松花江牌面包车内,用携带的一字改锥和车上的两根牙签将车启动后开走。
 
当日8时许,何×发现车辆被盗后报警,在警察出盗窃现场后驾驶“京A3189”号警车带何×回公安局的途中,何×发现刘xx驾驶着被盗的面包车。
 
于是,民警驾车追赶。
 
在被民警追赶的过程中,刘xx驾车将警车的左前部撞坏,后被截停抓获。
 
何×将其被损面包车拖至北京x汽车保养服务中心进行修理,支付拖车费人民币400元。
 
公安机关在被盗车辆的钥匙门内将两根牙签提取,扣押了被告人刘xx的作案工具红色木把改锥一把(后移送我院)。
 
后经鉴定,被盗面包车价值为人民币9000元;被撞警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10428元;被撞面包车的修复价格为人民币4490元。
 
2015年3月5日,北京云涛汽车保养服务中心为何×出具修理费发票及结算单,载明修理费为人民币6000元(包括拖车费人民币400元)。
 
另查,被告人刘xx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为:修理费人民币4490元、拖车费人民币400元、修理被盗车辆期间租车费人民币3000元,合计人民币7890元。
 
上述事实,有当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何×的陈述,被告人刘xx的庭前供述,证人王×、程×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平面示意图、照片,搜查、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改锥、牙签,延庆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财产价格鉴定结论书,前科材料,户籍证明,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车辆,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刑罚处罚。
 
北京市延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刘x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采取破坏性手段实施盗窃,依法从重处罚。
 
被告人刘xx自愿认罪,酌予从轻处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要求被告人刘xx赔偿被盗车辆修理费、拖车费、修理被盗车辆期间租车费损失,符合法律规定,其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修理费的数额,以鉴定的修复价格人民币4490元为赔偿价格较为适宜;其要求的修车期间租车费损失人民币3000元、拖车费人民币400元,较为合理,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要求被告人刘xx赔偿寻找被盗车辆损失费人民币1200元,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根据被告人刘xx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xx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2016年5月16日止。
 
罚金自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改锥一把,予以没收。
 
三、作案工具牙签二根,附案备查。
 
四、被告人刘xx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何×修理费四千四百九十元、修理被盗车辆期间租车费三千元、拖车费四百元,合计人民币七千八百九十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来源:OpenLaw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