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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司法解释、法律法规、通知—《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发文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
前言
本预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编制,包括总则、组织体系、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响应、后期处置、保障措施、宣传培训演习、附则和附件9个方面的内容。预案结合实际明确了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机制、管理体制,是依法处置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纲领性预案。明确了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应急管理的运行机制和体制,是依法处置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行动规范,也是指导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主要依据。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预案的要求,认真做好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注意在实践中总结经验,以便修订完善本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通过本预案的编制和实施,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依法建立健全我市应急管理长效机制,形成统一指挥、结构完整、功能齐全、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合理的应急管理体制;最大限度地降低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害,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市社会稳定,为重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重庆提供安全保障。
1.2  编制依据
依据宪法、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制订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1.3.1  以人为本,防救结合。强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也是创建平安和谐重庆的重要内容;各级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责任意识、忧患意识和危机意识,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把人作为应急施救的主体,把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坚持预防为主、防救结合、抢险先救人的原则,最大限度地防止和减少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损失。
1.3.2  依法规范,明确责任。针对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依照宪法、有关法律法规规范各级各有关部门的应急管理行为,明确市政府应急处置主管部门、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开发区管委会)的职责。
1.3.3  集中领导,分级负责。坚持分级响应、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方针,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程度和危害性以及动用的应急资源,实行政府集中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分类分级启动应急预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1.3.4  强化预警、整合资源,利用科技、提高效率。充分整合现有资源,建立健全我市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预警化解、应急响应、后期处置和恢复重建体系,实现预测预警日常化、应急指挥智能化、快速处置系统化、果断决策科学化、现场保障统筹化。推动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体系建设,不断提高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和效率。结合我市“一圈两翼”总体布局,充分发挥主城区、万州区、黔江区的区位辐射作用。加强应急管理的科学研究和高新技术在预防预测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基础工作及应急处置中的运用,大力推动我市应急产业的发展。
1.3.5  平战结合、全民参与,加强宣传、组织培训。建立训练有素的专业应急队伍和组织严密的成年人志愿者队伍。加强宣传培训工作,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定期举行应急演习演练。把政府应急管理与全民动员参与、常态与非常态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形成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军民结合的良好局面,实现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的科学化、社会化、全民化。
1.4  突发公共事件特殊环境和现状
1.4.1  重庆是中国西南地区和长江上游最大的中心城市和国家历史文化名城,长江上游地区的经济中心,国家重要的现代制造业基地,综合交通枢纽、城乡统筹的特大型城市。位于中国经济发达的东部地区与资源密集的西部地区结合部,幅员面积8.24万平方公里,下辖40个行政区县(自治县)和2个开发区,现有1022个乡镇(街道)。全市总人口约3200万人,常住人口城镇化率为46.7%。重庆已形成大、中、小城市有机结合的组团式网络化城市群,具有大城市带大农村的显著特征,是目前我国直辖市中行政区域面积最大、人口最多、管理行政单元最多的特大型城市。
1.4.2  重庆地处四川盆地东南边缘的山丘地带,属亚热带季风气候区,境内地质、地貌结构复杂,山地、丘陵占全市总面积的93%。重庆处于原“川东伏旱区”,极易发生干旱灾害。汛期雨量充沛,容易引发洪涝灾害和地质灾害,是全国四大地质灾害多发地之一。
1.4.3  全市公路弯多坡陡,长江、嘉陵江、乌江等江河水文复杂、滩多水急,现有各类船舶近2万艘,水陆交通安全事故隐患较多。
1.4.4  重庆是全国六大老工业基地之一,老工业企业特别是煤矿、化工等高危企业布局不合理,老企业、老设备安全生产事故隐患较多。
1.4.5  我市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时有发生,对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一定威胁。动物、动物产品流动频繁,易发生动物重大疫病。
1.4.6  我市经济基础较为薄弱,企业破产关闭、移民搬迁安置、农村土地征用和城市居民拆迁补偿等引发的矛盾极易造成各种群体性事件。由于其他复杂的历史和社会原因,各类刑事案件、火灾、涉外、金融以及社会影响重大的突发社会安全事件时有发生。
1.4.7  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重大经济社会活动大都集中于人口密集、地形特殊的主城区,因而存在诸多诱发突发公共事件的因素。由于受交通制约、通信不畅等因素影响,增加了应急管理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难度。
1.4.8  目前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包括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共4大类、54种(详见9.1)。
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发生较为频繁、损失巨大。据不完全统计,全市常年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约80亿—120亿元,约占全市GDP的4%。妥善处理公共安全问题是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和构建和谐重庆的重要内容。
1.5  突发公共事件保障能力现状
我市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治安、医疗救援、应急通信、自然灾害救助、红十字会救援救助及生活物资供应等具有一定的保障能力(详见9.2)。
1.6  适用范围
本预案及专项预案、部门预案、综合预案、保障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各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7  预案体系
1.7.1  我市预案体系分为五个层次:
(1)《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是市政府依法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组织管理,并统一指挥、统筹协调应急资源及应急行动的整体方案和程序规范,是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纲领性预案,是指导全市应急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2)《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预案》4个专项应急预案是本预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处置4大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依据,专项应急预案强化了市政府各部门分类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职能,是部门协作配合、应急联动处置和管理的基础。
(3)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编制的42个综合应急预案,是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应急管理和处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
(4)市专项指挥部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单位针对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种类编制的54个部门应急预案和为应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统一、高效、规范保障服务的7个保障预案,是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是市专项指挥部和市政府各部门及单位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管理及处置和履行职责的主要依据。
(5)根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大中型企业、要害部门、高危行业(包括中央在渝机构和单位),乡镇、街道、社区依据本预案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1.7.2  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加强指导督促。大型会展、文体活动及其他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必须事前制订应急预案,主管部门审核后由市政府应急办提出意见,经市政府审定同意后方可举办。
1.7.3  各类预案必须加强对接。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和国家部门应急预案的要求,市政府各部门、中央在渝机构和单位均应结合我市实际,依据我市总体应急预案编制相关应急预案,并在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发挥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预案的作用,以形成上下对接紧密,“横向到边,纵向到底”、覆盖完整和操作性强的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市委、市政府是全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领导机构。设立重庆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委),在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指挥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2.1.1  市政府应急委的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应急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向国务院报告我市应急管理工作情况;决定我市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启动,集中领导和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协调重庆警备区、驻渝部队、中央在渝单位共同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审定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资金和物资分配计划;部署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和总结经验教训;决定对涉及应急管理和处置工作的有关部门及单位、人员的奖惩。
市政府应急委主任由市政府市长担任,常务副主任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副市长、秘书长和重庆警备区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担任。
2.1.2  市应急指挥部的职责是: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重庆市突发事故灾难、重庆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庆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四个市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分别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交叉分管的并列担任指挥长。成员分别由牵头编制4个专项应急预案及编制部门应急预案的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组成,市应急指挥部职责按照相关专项应急预案确定。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加强与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的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以预防为主的预测预警、预警化解、应急处置和灾后评估、恢复重建等工作。
2.1.3  市专项指挥部的职责是:国务院或国家有关部门成立有专项指挥部并在我市建立了相应指挥机构的予以保留。目前有重庆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重庆市地质灾害抢险救援指挥部、重庆市抗震救灾指挥部、重庆市森林防火指挥部、重庆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重庆市处理信访突出问题及群体性事件联席会议、重庆市处置劫机事件工作领导小组、重庆市反恐协调小组共八个市专项指挥部(以下简称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市专项指挥部的职责是在发生相应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时,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会同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快速有效地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应急处置。市专项指挥部按照国务院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要求,做好信息传递和共享、应急联动处置等各项基础工作。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的应急管理工作由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
2.2  办事机构
市政府应急委下设重庆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应急办),为市政府应急管理的常设机构。
市政府应急办承担市政府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其具体职责是: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市政府应急委的工作指令;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组织指挥、统筹协调重庆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政府救灾办)、重庆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重庆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卫生局)、重庆市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公安局)(以下简称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按照国务院要求设立的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对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预警和灾害信息,并根据市政府应急委的决定发布预警信息;提出应急资金和物资分配建议;统筹协调全市应急管理工作;办理市政府、市政府应急委应急管理方面的文、会、事;组织开展应急管理工作调研,并提出工作建议;定期组织修订本预案,审定各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预案;负责组织筹建市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指挥平台、市接警中心和应急管理信息数据库;组织和协调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和演习、演练;承担市委、市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市政府应急办设主任、副主任,负责应急管理的日常工作。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在市政府应急办的统筹协调下负责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2.3  工作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各部门是应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从源头上强化安全生产和灾害预防,特别要加强对水陆交通、煤矿化工、烟花爆竹等高危行业和公共密集场所的监督和管理;加强对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点的监控,明确相关处室的应急管理职责。市政府各部门的具体职责按各部门应急预案确定。
市专项指挥部和市政府各部门编制的部门应急预案,涉及中央在渝单位的由市政府应急办协调,按其确定的职责,共同或分别编制应急预案并确定其职责。
2.4  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职责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既是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应急处置的主体,又是一般、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责任主体,必须依法建立相关预测预警系统、应急处置队伍、日常监督管理机制、应急处置体制、灾后评估和恢复重建体系。具体职责由相关综合应急预案确定。
2.5  应急保障部门和单位职责
负责应急处置保障工作的市政府各部门和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要迅速调集保障资源,确保应急处置的需要。具体职责由相关保障预案确定。
2.6  组织体系框架
2.6.1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集中统一、政令畅通、指挥有力、条块结合、资源共享”的原则,认真负责地开展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
2.6.2  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本着高效务实、节约行政成本的要求,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建立相应的应急机构;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的参与部门必须有专门的处室负责应急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和应急处置工作。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积极争取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充分发挥在应急处置中上下对接,紧密联系的作用。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应做好与国务院有关指挥部的对接,并加强和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的统筹协调,确保在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时形成紧密对接、上下贯通、高效有序的应急运作机制。
2.6.4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责任部门、主要参与单位(详见9.10)。
2.7  应急联动机制
预测将要发生或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根据市政府应急委的指示,由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及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立即进行应急处置;分类分级启动相关应急预案,迅速作出应急联动响应;根据应急处置的需要,由市政府商请重庆警备区协调驻渝部队、武警重庆市总队,协调中央在渝单位,组织动员社会各方力量,迅速形成应急处置合力。
重庆警备区、驻渝部队和武警重庆市总队与中央在渝单位有责任和义务配合我市各级政府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各级政府要为重庆警备区、驻渝部队和武警重庆市总队抢险救援工作提供交通、物资和器材等保障。
3  预防、预测、预警
3.1  预防
坚持预防为主,强化安全生产。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要害部门、大中型企业和有关单位要根据编制的应急预案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和培训演练。市政府应急办、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定期或不定期会同市政府各部门及单位对重点隐患区域及危险源进行排查。在春运、汛期和气象条件恶劣、重大活动等特殊时段,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应急预案有关规定,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强化排查、巡查和核查等监督检查工作,及时发布预警信息,建立和完善以预防为主的日常监督检查机制,避免和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3.2  信息监测运行机制
3.2.1  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评估,定期召开相关专家参与的会商分析会,预测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范围、影响和发展趋势,并利用科学技术手段有效减少和遏止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
3.2.2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分类信息监测数据库并和市应急平台互联互通,认真做好信息监测工作,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送监测信息。
3.2.3  市政府各部门建立相应的信息数据库和监测系统,并与市应急平台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互联互通;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送监测信息。
3.2.4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建立相应的信息监测数据库。与市应急平台和市相关应急指挥部互联互通,认真做好信息收集、整理、确认、报送和更新工作。
3.2.5  瞒报、谎报、缓报、漏报预警信息的,依照有关法规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责任人行政纪律处分;由此造成重大损失和重大影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3.2.6  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单位通过预测预警系统及数据分析预知将要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并在1小时内报告详细信息和应急处置措施,同时做好续报工作。市政府应急办立即会同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召开会议,充分听取专家和各方的意见,做好应急准备工作,并经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预警信息。
3.2.7  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对我市行政区域外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进行收集、分析、传送和向市委、市政府领导报告。
3.2.8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可根据危害和紧急程度越级上报,在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的同时,必须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2.9  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应上下贯通,及时向国家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上报预警信息,同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
3.3  接警与预警
3.3.1  市政府应急办依托市政府值班室设立市突发公共事件接警中心,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接警和处警工作。统一设置全市接警电话12345,并充分利用110紧急报警、119火灾报警、120急救报警等现有报警资源,实行联动报警。
市政府逐步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报警中心,接受预测预警信息和单位、个人报警。
3.3.2  公民、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等有报警的义务。报警内容主要包括:
(1)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等情况;
(2)突发公共事件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
(3)对突发公共事件已经采取或正在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政府倡导和鼓励公民、机关及企事业单位对各类危险源和灾害灾难隐患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报警准确、及时采取相应紧急措施或防止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和减少损失的公民、机关及企事业单位,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
3.3.3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准确、规范地向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地理位置和事发现场情况。
3.3.4  经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通过媒体或专门预警网络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各种媒体有无偿发布预警信息的义务,并应大力宣传防止、减轻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常识。
3.3.5  市政府应急办加强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统筹协调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尽快查清危险源及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易发地(点)等分布情况。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在本预案实施后半年内,组织编制本地区、本部门的危险源和灾害点分布状况图。
3.3.6  预警信息的处置。市接警中心和市应急平台在获悉报警和预警信息后,立即核实情况并迅速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政府应急办接报后,统筹协调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分级标准予以处置。重大、特别重大的预警信息必须立即报告市政府应急委,并提出应急处置建议,由市政府应急委决定是否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3.3.7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在30分钟内组织应急处置队伍,立即实施先期应急抢险和预警化解工作,防止事态扩大。
3.3.8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的领导应立即赶赴事发现场,并不间断地向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如实报告现场情况。按有关规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制订具体应急方案,通知有关应急队伍立即进入状态,并动员后备队伍做好应急准备工作;调集应急所需物资、设备、工具等,做好相关准备工作;强化要害部门、重要基础设施等安全保卫工作,切实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交通、通信、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安全,并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订其他防范和保护措施。
3.3.9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市政府应急办预警信息通知后,依据相关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组织指挥并协调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立即采取应急处置联合行动。
3.4  预测预警支持系统
3.4.1  加强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和应急平台建设。市政府授权市政府应急办整合全市各类预测预警系统,并充分利用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建立的预测预警系统和指挥系统,会同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中央在渝单位建立的各种信息监测系统,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进行协调并纳入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系统,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建立的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各网络系统平台,要按国家有关规定建设,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专家评审,统一标准,预留接口,充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共同加强预测预警工作。
3.4.2  预测预警系统建设要根据“立足现有、整合资源、面向未来”的原则,满足“两个层次、三个方面、四个部分”的要求。即建立市级和区县(自治县)级两个层次的预测预警支持系统,该系统既要满足数据采集、数据传输和数据共享三个方面的要求,满足应对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处置的要求,确保实现预警信息跨区县、跨部门、中央在渝单位和有关企事业单位资源共享和综合管理使用。
重庆市地理信息中心负责提供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基础地理空间数据信息,由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逐步实现全市预警信息网络化管理。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及市政府各部门,在预测预警系统充分整合的基础上,加强对危险源的动态监测,并切实做好预测预警系统上接国家及国家有关部门,下连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基础工作,充分发挥该系统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作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共同做好预测预警系统全方位、多层次的整合和对接工作。
3.4.3  提高预测水平和预警信息分析处理能力,及早提出预防措施或采取应急措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力争将突发公共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
3.5  预警级别及发布
3.5.1  预警级别确定原则。依据紧急程度、危害大小、涉及范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需要调动的应急资源等情况,突发公共事件由低到高分为一般(Ⅳ级)、较重(Ⅲ级)、严重(Ⅱ级)和特别严重(Ⅰ级)四级预警,分别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获悉严重、特别严重预警信息后应立即(30分钟内)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经市政府应急委同意后,市政府应急办以市政府或市政府应急委的名义,通过特急纸质件文本和应急平台预警信息(号)等多种形式,同时向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立即作出应急响应,有关领导和人员要立即到位,做好应急队伍和应急物资准备。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及时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紧急疏散或转移群众,并对危险源、灾害点迅速加以处置。
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性质、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急措施和发布机关等。涉及到跨省级行政区域的预警信息发布和解除,按程序报国务院决定。
3.5.2  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按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标准确定。未列入部门应急预案的偶发事件,按国务院审定的专项应急预案和国家部门发布的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处置;没有明确规定的,按我市相近或相似的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予以应急处置。
3.5.3  一般、较重级预警信息,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发布,并立即报市政府应急办备案;严重、特别严重级预警信息,由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专项指挥部提出预警级别建议,市政府应急委确定预警级别,市政府应急办统一发布。同时,立即将严重、特别严重预警信息向市委、市政府报告,迅速加强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
3.5.4  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通讯等媒体资源向社会发布预警信息。区县(自治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充分利用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鸣锣击鼓以及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切实有效的办法和方式,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群体和学校等特殊场所采取有针对性的预警通告方式。市政府应急办根据需要,将在主城区建立户外发布路牌、发布专用车、手机短信等预警信息载体,及时发布预警信息,警示市民防灾避险。
3.5.5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我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政府应急办协调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按照有关应急预案,负责与相关省(区、市)进行联合处置或协助处置。
3.5.6  对可能在全市或国内、国际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应急办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可以变更预警级别,由市政府应急委提请市政府同意后,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并向相邻省(区、市)通报。
3.7  预警化解
3.7.1  进入严重、特别严重级预警程序后,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迅速启动综合应急预案,主要负责人应立即赶赴现场,并就地就近利用一切可以动用的资源和科学技术手段,采取切实可行的应急措施,进行果断的先期处置,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坚决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相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必须迅速到达事发地,有效化解突发公共事件,尽最大可能减轻突发公共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和损失。
3.7.2  市政府应急办、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要加强对预警化解和先期处置的全程监控,并协调应急资源及时到位。
4  应急响应
4.1  分级响应
4.1.1  根据预警级别和实际情况,在确定响应级别后,由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迅速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立即调动应急资源,迅速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在市政府应急委的领导下,突发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由市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其地质灾害、防汛抗旱、森林防火指挥部按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分别承担具体应急工作。突发事故灾难的应急处置由市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其动物疫病的应急处置按部门应急预案的规定由市防治动物重大疫病指挥部负责,对于“非典”、“O157”等传染性强、危害面广的疾病,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要划定隔离区域、指定专门的医院救治病人。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由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应急指挥部负责。八个市专项指挥部要切实承担起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承担保障任务的市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要为应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保障。
4.1.2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核实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有关情况,就地立即设立现场指示路牌等明显标志,便于应急队伍准确快速通行,并不间断地向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报告现场详情。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要分别摸清本地区和全市各种应急资源分布情况并上报市政府应急办,加快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4.1.3  突发公共事件响应级别按部门应急预案的标准确定,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响应级别参照市级级别标准确定。国务院专项预案或国家部门预案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未列入的偶发事件,按我市近似或相似的部门应急预案的标准确定。
4.1.4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按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保障预案所确定的等级和职责分级作出响应。
4.1.5  对我市难以控制的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需国家提供紧急援助的,由市政府向国务院请示,请求国家支援。如需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时,由市政府按有关程序报批,市政府或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
4.1.6  预案启动和指挥权限
一般(Ⅳ级  蓝色)、较大级(Ⅲ级  黄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必要时,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专项指挥部、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派人到现场指导。
重大级(Ⅱ级  橙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由市政府应急办与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商后决定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并成立由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专项指挥部、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的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特别重大级(Ⅰ级  红色)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由市政府应急办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启动应急预案,市政府领导赶赴现场,由市政府领导、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专项指挥部、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现场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处置。
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按国务院办公厅有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分级标准详见9.4)。
4.1.7  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全力以赴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应急处置工作,并配合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工作。
4.1.8  对全市或国内、国际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应急办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可变更响应级别,由市政府通报相邻省(区、市),并向国务院报告。
4.2  信息共享和处理
4.2.1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数据库和接警中心的基础上建立,充分利用电子网络和高新技术对现场进行监控,由现场应急指挥车实现多媒体声像图文信息的实时双向传递,建立快速、高效的指挥系统,确保市委、市政府领导对突发公共事件现场的有力指挥。
4.2.2  信息处理。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最迟不得超过2小时上报(按各部门应急预案规定的具体时间上报);一般、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最迟不超过12小时上报备案。同时要做好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后续上报工作,不间断地报告处置事件现场的新进展。
市政府应急办要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并在4小时内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时间上报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4.2.3  巨灾信息管理。对我市有可能造成巨灾损失的预警信息,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向市政府应急办紧急报告,由市政府应急办向市委、市政府紧急上报的同时,经市政府领导批准,以市政府名义立即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以便在国务院的领导下,迅速形成应对巨灾的机制,有效遏制巨灾可能造成的损失,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4.2.4  行政区域外和涉及境外的信息处理。涉及市外的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市政府应急办应立即向市政府应急委报告,并及时向涉及地政府应急管理机构通报情况;必要时,提请市政府向国务院报告。
伤亡、失踪、被困人员涉及港澳台地区或国外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时,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向市外办、市台办、市侨办通报信息,并按有关规定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需要国际社会提供援助的,由市政府应急办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与市外办密切配合,积极与外交部联系,按有关规定办理。
4.3  响应程序
4.3.1  基本应急
当确认突发公共事件即将或已经发生时,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并作出应急响应,相互配合,密切协作,及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控制事态进一步发展,有效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后,市政府应急委或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专项指挥部应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召集市政府有关部门与相关单位负责人统筹调动应急救援力量进行处置。市政府应急办会同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派出相关专家赶赴现场,立即与当地政府联合组成现场指挥部,行使现场处置权;并征求专家意见,迅速制定应急处置措施,紧急调动应急资源,果断进行应急处置。
4.3.2  扩大应急。当事态有扩大、发展趋势时,在做好前期基本应急工作的基础上提高响应级别进行应急处置。在应急处置中除充分发挥区县(自治县)、开发区应急队伍的作用外,市政府应急办、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和市专项指挥部还应加强与国家应急资源及队伍的对接并建立紧密的日常联系,必要时由市政府向国务院请示或向兄弟省(区、市)通报情况请求紧急支援,确需国际社会援助时,由市政府按有关规定申报。
涉及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其他国家时,由市政府上报国务院,由国家相关部门向港澳台有关机构或其他国家通报,请求协助处置或联合处置。
发生巨灾时,市政府应急办、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必须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立即开展有效的应急工作,强化应急处置的时效性;市政府应急办要立即协调全市应急力量,加强应急处置,同时立即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上报信息,根据应急处置的情况及时请求紧急支援。
4.3.3  需在我市部分地区采取特别处置措施时,由市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后依法实施。
4.4  指挥和协调
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指挥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和协调的抢险救援应急联动机制。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并建立我市城市应急联动系统,探索建立适合我市农村和城镇实际的应急管理长效机制。
4.4.1  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政府各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4.4.2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根据应急预案立即制订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迅速赶赴现场,立即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4.3  市政府应急办组织和协调有关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应急保障。
4.4.4  市政府应急办立即会同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市专项指挥部、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组成现场指挥部,调动已装备的应急指挥车赶赴现场,作为现场应急指挥平台,指挥应急处置工作。
4.4.5  现场指挥部根据需要设立若干工作组,负责完成现场的抢险救助、交通管制、现场监控、医疗救护、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社会动员、卫生防疫、损失评估、新闻发布等应急处置工作。
4.4.6  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和专家辅助决策机制,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过程中要听取专家的意见和建议,尊重科学并结合实际,充分发挥科学技术手段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的积极作用。
4.4.7  市政府应急办不间断地向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报告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4.5  新闻报道
充分尊重公民的知情权,建立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制度。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真实、客观、及时地发布相关信息。杜绝因谣言、夸大信息等造成的公众心理恐慌。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信息传递快、受众范围广等特点,做好维护社会稳定的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按照市政府新闻办编制的《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规定,由市政府新闻办会同市政府应急办或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媒体发布。
4.6  检测与后果评估
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要及时组织做好有专家参与的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检测和后果评估。一般、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检测与后果评估,并形成书面材料报市政府应急办。通过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检测与评估,为事后恢复、灾后重建提供依据,也为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提供警示和处置经验。
4.7  行政问责和法律责任
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如需追究领导责任,由市长或市长委托副市长根据《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应急处置全程启动问责制,由市监察局等部门负责实施。
预防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各项工作必须依法进行。
4.8  应急结束与恢复重建
4.8.1  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被有效控制或危险源清除后,由现场指挥部提请市政府应急委批准,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宣布应急结束。紧急状态决定的终止和公布由市政府应急办报市政府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执行。
4.8.2  宣布应急结束后,现场指挥部自动撤销,应急救援人员撤离现场。伤员救治和恢复重建等后续工作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有关部门负责。
4.8.3  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及时制订恢复重建计划和善后处理措施,恢复事发地区经济和社会秩序,防止引发新的社会安全事件。市政府应急办要会同相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提请市政府应急委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
5  后期处置
5.1  后期处置主体及基础工作
5.1.1  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的后期处置工作在市政府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5.1.2  市政府应急办、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力量全面开展损失核定,尽快恢复交通、通信及水电气等公共设施,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对征用物资补偿、恢复重建能力、可利用资源进行评估,制订事后恢复计划和补偿标准。恢复重建工作需市政府支持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向市政府请示,由市政府及市政府各部门予以支持,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
重大和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需国务院支持后期处置的,由有关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或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应急办,以市政府名义请示国务院予以支持。
5.1.3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对在应急处置中出现的相关征用行为进行赔(补)偿。发生人员伤亡,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一般和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征用或征收的个人和单位物资、器材等,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依法进行赔(补)偿;重大和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中征用或征收的个人和单位物资、器材等,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进行赔(补)偿。
5.2  社会救助
5.2.1  政府救助:发生或可能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所在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转移,安置到指定场所。市商委按《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生活物资保障预案》规定,组织调拨救援物资,保障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自然灾害救助由市民政局按照《重庆市突发自然灾害救助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5.2.2  社会捐赠:按照《重庆市红十字会突发公共事件救援救助预案》的要求,做好经常性社会捐赠工作。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红十字会、市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市慈善总会在必要时开展捐赠活动,并积极争取国内外机构和个人的捐款捐物,及时将捐赠资金和物资安排发放给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的群众。
5.2.3  司法救济:各级司法部门应为突发公共事件涉及人员提供司法援助,帮助维护其合法权益。
5.2.4  心理援助:有条件的地区要充分发挥社区、基层组织和医院的作用,针对群众遭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产生的恐惧、忧虑、痛苦、绝望等脆弱性心理,积极开展心理咨询、援助和治疗。
5.3  保险理赔
5.3.1  现场指挥部组织保险机构尽早介入,调查受灾人员参加保险的类别,并督促其及时按约理赔。
5.3.2  参加应急处置的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办理相应的保险。
5.4  调查与评估
5.4.1  现场指挥部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评估,并在撤离现场前向有关部门提交初步调查报告。
5.4.2  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政府应急办组织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市监察局、市人事局和相关的主管部门,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小组进行调查,形成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国务院需对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时,调查小组应积极协助并认真执行国务院的有关决定。
5.4.3  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按照突发公共事件调查报告的要求切实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5.4.4  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对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的预测预警、应急准备等工作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和指导。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体系建设
为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市政府组织编制“十一五”期间应急体系建设规划,加快应急体系建设。
6.2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系统
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平台系统在各预测监控系统、市接警中心、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数据库和突发公共事件处置专家库等基础上组建,是市政府政务信息化系统的基础骨干网络。
6.3  应急通信保障
由市通信管理局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通信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6.4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6.4.1  由市政府各部门根据自身应急救援业务的需要,按照平战结合的原则,配备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及器材,建立相应的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6.4.2  因应急抢险救援需要,可依法征用、调用单位和个人所有的交通工具、设施及工程抢险装备和器材。
6.4.3  按照统一技术标准建立救援和抢险装备信息数据库并及时更新,确保应急指挥调度准确、高效、灵敏、可靠。
6.5  应急队伍保障
6.5.1  专业应急队伍和骨干应急力量
公安、医疗、防汛、煤矿、地震等专业救援队伍是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主要队伍,军队、武警和预备役民兵是抢险救援的骨干力量。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
有关专业应急队伍状况(详见9.2)。
6.5.2  社会和志愿者队伍
充分发挥城镇社区、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的作用,组建具备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成年人志愿者队伍,减轻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
在成年人志愿者队伍的组织、技术装备、培训等方面,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和帮助。
6.5.3  应急队伍调动
一般和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调动应急队伍进行处置;重大和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专业队伍为主、成年人志愿者队伍为辅的原则,由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相关的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调度应急救援队伍;市政府应急办要加强与重庆警备区协作,充分发挥武装力量在抢险救灾和应急救援中的重要作用。
6.6  交通运输保障
6.6.1  落实现场交通管制等措施,由市公安局牵头,市交委、市市政委负责,为应急救援工作提供快速顺畅的通道。
6.6.2  现场交通运输保障,由市交委负责调动各种交通工具,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需要。市交委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与重庆公路、铁路、水运和民航等管理部门建立交通应急联动机制。
6.6.3  根据需要设立应急救援“绿色通道”。市交委、市公安局、市建委、市市政委等部门要为应急救援设立“绿色通道”,保证抢险救援车辆免费及时通过。要尽快组织专业队伍,恢复被毁坏的公路、轻轨、铁路、空港、码头等交通设施,确保交通畅通。
6.7  医疗卫生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卫生局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救援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6.8  治安保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由市公安局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治安保障预案》组织实施。
现场保卫工作由市公安局负责,武警重庆市总队配合,对重要目标和重要设施进行保卫。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基层政府和社区组织应积极发动并组织社会力量开展自救互助、群防群治,全力维护事发地社会稳定。
6.9  物资保障
6.9.1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由市政府统一规划,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分类分级地合理储备各类应急救援物资,确保应急处置的物资供给。
6.9.2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及有关单位应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制订本部门、本地区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体系和方案。
6.9.3  加强应急储备物资管理,建立与其他省(区、市)和地区物资调剂供应的渠道。
6.9.4  由市政府应急办会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科研单位开展对水、气、油、粮等战略物资储备的研究,并提出市政府加强战略物资储备的措施。
6.10  经费保障
6.10.1  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每年按照财政收入的一定比例安排应急管理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并纳入本级政府财政预算,确保应急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需要。
6.10.2  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政府应急办报市政府应急委批准后,市财政局立即调拨市级应急管理预备费或应急处置专项资金,市政府应急办同时协调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向国家争取专项资金,用于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
6.10.3  发生一般、较大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筹集应急资金做好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必要时,市政府有关部门给予支持。
6.10.4  应急管理资金和物资的分配使用,必须接受监察、审计、财政、应急管理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6.11  社会动员保障
进一步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增强社会整体抗灾能力。在发出预警信息或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启动应急预案时,视其需要及时向社会公众发布预警信息,由事发地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现场动员,采取人员疏散、隐蔽和隔离等应急措施。
需要在全市范围内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的,由市政府应急委提请市政府批准,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需要在区县(自治县)、开发区范围内进行紧急社会动员的,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报请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6.12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由市政府、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事发地附近利用学校、广场、公园、体育场(馆)等设施,临时确定若干避难场所,任何单位及人员不得拒绝。
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结合我市实际和城市建设规划,提请市政府批准建立数量充足、布局合理、功能齐全的紧急避难场所。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在部分公园、广场、体育场(馆)、人防工程、滨江路等地规划和建设突发公共事件紧急避难场所,并与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或改造相结合。避难场所要设立明显的标志,保证及时安置和疏散避难人员。市水利部门应在我市三大经济区和渝东南地区利用现有的水库、地下水等符合饮用标准的水资源,建立安全饮用水的战略储备设施。
6.13  技术储备与保障
6.13.1  建立应急处置专家库
市政府应急办和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按照突发自然灾害、突发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应急处置的需要,分别建立专家库,并确保联系通畅。
6.13.2  应急管理科学研究
市政府应急办统筹协调市政府各部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合作,开展对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技术和发生机理、规律以及应急处置等科学技术的研究,全面提升我市预警化解、应急处置、善后处理的能力,并加强应急处置技术储备。
6.14  法制保障
待《国家突发事件应对法》颁布实施后,我市将建立和完善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体系。
7  宣传、培训、演习
7.1  宣传教育
7.1.1  市内广播、电视、报刊等均有宣传应急知识的义务和责任。
7.1.2  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应急办按《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统一规划实施我市突发公共事件的宣传教育工作,牵头编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专业技术教材和市民应急手册。
7.1.3  大、中、小学学生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普教育由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组织实施;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管理部门要对本单位、本地区的人员开展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与互救等常识的宣传教育。
7.2  培训
市政府应急办统一规划实施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相关知识培训。加强公务员应急管理知识培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有计划地开展公民自救和互救知识培训。市红十字会等组织应积极开展对公民的防灾自救培训活动。
7.3  演习
市政府、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应定期组织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应急演习,普及应急管理知识和技能,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演习包括演习准备、演习实施和演习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习,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掌握相关技能,了解应急机制和管理体制,熟悉应急处置程序,检验应急处置能力,并总结经验教训。
8  附则
8.1  预案管理
市政府应急委原则上每3年组织对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应急预案及保障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市政府应急办负责修订完善本预案,并对4个专项应急预案进行审定。42个综合应急预案分别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审定,并报市政府备案;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和八个市专项指挥部牵头对54个部门应急预案和7个保障预案进行审定,并报市政府备案。
8.2  奖励与惩戒
市监察局、市人事局依据《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和相关规章制度,对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应急处置全过程进行监督,并提出对参与单位和人员的奖惩建议,报市政府审批。
本预案颁布实施6个月内,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编制的文本预案,要完成电子化预案。
8.3  制定与解释
本预案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制定和解释。4个专项应急预案分别由四个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和解释。42个综合应急预案分别由区县(自治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制定和解释。部门应急预案及保障预案分别由八个市专项指挥部办公室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单位制定和解释。
8.4  公布实施
本预案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市委批准,以行政规章形式公布实施,并报国务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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