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张智勇律师:诈骗案件中家属主动联系被害人的法律边界与实务操作规范
诈骗类刑事案件发生后,家属心里大多非常煎熬。
一边担心自己的亲人被羁押,害怕最后判得太重;另一边,家属也确实希望尽快弥补被害人的损失,争取取保候审、不起诉、从轻处罚或者缓刑的机会。
所以,我经常接到家属这样的电话:
“张律师,我们能不能主动联系被害人?”
“把钱赔了,对方写一份谅解书,是不是就能取保?”
“被害人如果愿意撤案,公安机关是不是就不追究了?”
我先把结论告诉大家:
现行法律并没有一概禁止家属与被害人沟通,但这绝不意味着家属可以私下随意联系。
在诈骗案件中,联系被害人是一件容错率非常低的事情。沟通得当,可能有利于赔偿损失、化解矛盾;沟通不当,则可能被怀疑干扰作证、串供、施压,甚至给案件增加新的风险。
更重要的是,有些案件正在作无罪辩护、证据不足辩护,或者对诈骗金额、主观明知、参与程度存在重大争议。家属一句“我们承认诈骗,钱我们赔”,很可能被办案机关写进材料里。
钱还没有赔明白,辩护空间却先被堵死了,值得吗?
今天,张智勇律师就从刑事辩护律师的实务角度,把家属联系被害人的时机、尺度、程序和绝对不能触碰的红线讲清楚。
一、不是绝对不能联系,而是不能私下乱联系
很多家属最关心的是:侦查阶段能不能联系被害人?
原则上,法律没有规定侦查阶段家属一律不得联系被害人。但是从办案实务来看,**我通常不建议家属在侦查初期自行、单独、反复接触被害人。**
为什么?
因为侦查阶段正是公安机关收集、固定证据的关键时期。被害人的陈述、辨认、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往往都是诈骗案件的核心证据。
家属突然给被害人打电话,说:
“您能不能少说一点?”
“能不能把报案撤了?”
“能不能说这个钱不是被骗的?”
哪怕家属认为自己只是为了求情,在办案机关看来,也可能是在影响被害人陈述,甚至涉嫌干扰诉讼活动。
我办理过不少诈骗案件。有的家属一着急,一天给被害人打十几个电话;有的直接跑到被害人家里堵门;还有的请所谓“社会上的朋友”出面,话越说越重,最后被害人不仅拒绝谅解,还把通话录音、聊天记录全部交给公安机关。
本来想争取从轻,最后却给控方送上了新的不利材料。
这不是帮忙,这是添乱。
如果家属确有退赔、道歉和争取谅解的意愿,更稳妥的做法是:
先让辩护律师结合案情判断是否适合联系;再向办案机关说明退赔意愿;能由办案机关协调、转达或者核实的,优先通过办案机关进行;需要律师出面沟通的,也应当严格限定在赔偿、道歉和谅解事项之内。
在办案机关知情或者律师规范介入的情况下,风险通常会明显降低,但任何人都不能承诺“绝对没有风险”。
刑事案件中,没有哪一种沟通方式可以脱离具体案情谈绝对安全。
二、退赃、退赔、赔偿谅解和刑事和解,不是一回事
这是很多家属最容易混淆的地方。
第一,什么是退赃?
退赃,通常是指退出犯罪所得、赃款赃物。
比如,办案机关指控某人诈骗所得十万元,这十万元仍然在本人账户中,将其退出,通常属于退赃。
第二,什么是退赔?
如果涉案款项已经被消费、转移或者无法原物返还,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家属使用合法财产弥补被害人的损失,通常属于退赔或者代为退赔。
家属拿自己的钱赔偿,并不意味着家属参与了犯罪。
但需要注意,家属代为退赔的钱款来源必须合法,不能用其他涉案资金、非法所得或者权属不清的财产进行退赔。
第三,什么是赔偿并取得谅解?
家属或者当事人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被害人在自愿的情况下出具谅解材料,请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依法从宽处理,这属于赔偿并取得谅解。
它可以成为量刑时的重要有利情节,但并不意味着一定取保、一定不起诉、一定缓刑。
第四,什么是法定刑事和解?
很多文章把“赔钱并拿到谅解书”直接称为刑事和解,这是不准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当事人和解程序,有严格的适用条件。
其中,与诈骗罪可能有关的,通常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五章规定的侵犯财产犯罪,并且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不能有故意犯罪记录。
大量电信网络诈骗、职业诈骗、团伙诈骗、涉众型诈骗,并不是因民间纠纷引起,涉案金额和可能刑罚也往往超过三年,因此通常不属于法定刑事和解程序的适用范围。
所以,专业、准确的表述应当是:
**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不当然等于法定刑事和解;即使不符合刑事和解程序,积极退赃退赔、赔偿损失和取得谅解,仍然可能成为司法机关从宽处理的重要考虑因素。**
三、赔偿和谅解,对取保候审、不起诉到底有多大作用?
很多家属会问:
“张律师,只要我们把钱赔了,是不是就能取保?”
我的回答一向很明确:
不能这样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取保,核心之一是采取取保候审是否足以防止社会危险性。
退赔、赔偿和谅解,确实可能影响办案机关对悔罪表现、矛盾化解程度和社会危险性的判断。
但是,办案机关还会审查:
案件性质是否严重;
涉案金额是否巨大;
是否属于团伙犯罪;
当事人在团伙中的地位和作用;
是否存在逃跑、串供、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的风险;
同案人员是否到案;
案件主要证据是否已经固定。
所以,赔偿和谅解是申请取保候审的有利因素,但不是充分条件,更不是“花钱买取保”。
同样,取得谅解也不等于检察院一定不起诉。
相对不起诉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条件,也就是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涉案金额巨大、被害人数众多、社会危害严重的案件,即使取得部分被害人的谅解,也未必符合不起诉条件。
家属一定要明白:
谅解书不是免责书,赔偿款也不是司法结果的购买款。
四、案件正在作无罪辩护,家属还能赔偿吗?
这是我特别想提醒家属的一点。
有些案件存在明显争议,例如:
当事人根本没有非法占有目的;
不知道公司或者上游人员在实施诈骗;
只是提供普通劳务,没有共同犯罪故意;
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明显扩大;
部分所谓被害人与当事人的行为没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部分资金属于正常交易款、返还款或者已经重复计算。
在这类案件中,家属不是绝对不能赔偿,但一定不能未经律师审查就签署材料,更不能随意说:
“诈骗的事情我们都认。”
“起诉书上的金额我们全部认可。”
“这就是我家里人骗来的钱。”
为什么?
因为赔偿本身不当然等于认罪,但赔偿协议、转账备注、微信聊天和谅解书中的文字,都可能被控方用来证明当事人承认犯罪事实、认可被害人身份或者认可指控金额。
我经常对家属说:
“弥补损失是一件事,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什么罪、犯罪金额是多少,是另外一件事。”
不能为了争取谅解,就把本来存在重大疑问的犯罪事实全部认下来。
在案件定性、金额或者责任范围存在争议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表述为:
“为先行弥补损失、化解矛盾,自愿支付相应款项;案件事实、性质、责任范围及最终金额,以司法机关依法认定为准。”
这不是逃避责任,而是防止家属在不掌握案卷、不清楚证据的情况下,替当事人作出不当的事实承认。
刑事辩护不是见到谅解书就往前冲。
如果无罪辩护的空间被一句话封死,谁来承担这个后果?
五、家属正确沟通的姿态:态度比话术更重要
真正适合沟通时,家属首先要摆正心态。
不要认为:
“我赔钱了,你就必须谅解。”
也不要说:
“你不同意谅解,我们就不赔了。”
更不能抱着“花钱摆平案件”的态度。
被害人遭受的是实实在在的财产损失,有些人甚至因此负债、家庭破裂、精神崩溃。对方有愤怒、有抵触、有不信任,都是正常反应。
第一次沟通时,可以简单表达:
“我们联系您,主要是想表达歉意,也希望在不影响案件依法办理的前提下,尽力弥补您的实际损失。您愿意沟通,我们非常感谢;您现在不愿意沟通,我们也尊重您的决定。”
然后,只谈以下几件事:
赔偿意愿;
拟赔偿金额;
付款时间;
付款方式;
是否分期;
是否愿意出具收款凭证和谅解材料。
不要争论案件事实,不要与被害人辩解“其实你也有责任”,更不要上来就讲家里多困难、孩子多可怜。
我理解家属的难处,但被害人此时最关心的,往往不是犯罪嫌疑人家里有多困难,而是自己的损失能不能真正得到弥补。
承诺一定要能够兑现。
如果家庭确实无法一次性支付,可以坦诚提出分期方案,但不要为了拿到谅解书随口许诺一个根本做不到的金额。
失信一次,后面的信任就很难再建立。
六、钱应该怎么付?材料应该怎么留?
诈骗案件中的每一笔退赔,都必须可核实、可追踪、可入卷。
付款前至少要核实:
对方是否确实是本案被害人;
被害金额是多少;
该损失是否已经通过追赃、冻结、止付等方式得到部分返还;
是否存在重复赔偿;
收款账户是否由被害人本人持有;
付款后由谁向办案机关提交材料。
原则上优先采用银行转账,不建议大额现金交付。
转账备注也不能机械地统一写成“诈骗赔偿款”。
如果案件已经认罪认罚,事实和金额均无争议,可以备注“某某案件退赔款”或者“赔偿款”。
如果案件定性、金额或者责任范围仍存在争议,更稳妥的备注可以是:
“某某案件先行赔付款”;
“根据某年某月某日赔偿协议支付第一期款项”;
“代某某支付损失弥补款”。
最终达成一致的,应当尽可能形成:
书面赔偿协议;
银行转账凭证;
被害人收款确认书;
被害人自愿出具的谅解材料。
如果被害人只愿意口头表示谅解,也不能简单说口头谅解一律无效。
被害人在公安机关、检察院的笔录中明确表示谅解,或者在法庭上明确陈述谅解,同样可以被司法机关记录和评价。
但是,仅凭家属转述“对方口头答应了”,证明力通常很弱,也很容易产生争议。
因此,最好由办案机关对被害人的真实意思进行核实并记录在案。
七、谅解书可以写什么,不能写什么?
谅解书不是越长越好,更不是写得越“狠”越有效。
通常可以写明:
被害人已经收到多少赔偿款;
双方赔偿事项已经如何处理;
被害人系自愿出具谅解;
被害人请求或者同意司法机关依法从宽处理。
但是,双方不能通过谅解书决定:
犯罪事实如何认定;
哪些证据应当采信;
当事人是否构成犯罪;
应当判什么罪;
检察院必须不起诉;
法院必须判缓刑;
公安机关必须撤案。
这些事项属于公安机关、检察院和法院依法行使的职权,不是家属和被害人签一份协议就能决定的。
尤其不要在谅解书中写:
“被害人保证撤案。”
“被害人承诺以后不再向司法机关陈述。”
“如果法院没有判缓刑,被害人必须退还赔偿款。”
这样的条款不仅没有实际法律效果,还可能让办案机关怀疑双方存在不当交易。
八、沟通中绝对不能触碰的几条红线
第一,不能打探案情和证据
不要询问被害人:
“你在公安机关到底说了什么?”
“你交了哪些证据?”
“警察还问了你什么?”
“能不能把聊天记录删掉?”
沟通赔偿就是沟通赔偿,不要借机摸底取证情况。
第二,不能要求被害人修改陈述或者作虚假证明
家属可以道歉,可以赔偿,也可以请求谅解。
但不能要求被害人隐瞒事实、改变原来的真实陈述、销毁证据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如果通过威胁、贿买等方式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的妨害作证罪。
想救一个人,却把自己也送进案件里,这种代价谁承担得起?
第三,不能迷信“撤回报案”
诈骗罪通常属于公诉案件。
被害人即使说“我不追究了”“我撤回报案”,也不当然导致公安机关撤案、检察院不起诉或者法院停止审理。
国家追诉权不是被害人可以任意处分的。
家属可以争取的是赔偿、谅解和依法从宽处理,不是要求被害人“撤案”。
第四,严禁骚扰、威胁和恐吓
被害人明确拒绝沟通后,应当立即停止联系。
不要换号码继续打电话,不要让不同亲属轮番联系,更不要上门围堵。
反复骚扰不仅会彻底破坏和解基础,还可能引发治安处罚乃至新的刑事风险。
第五,不要委托身份复杂的所谓“中间人”
有些家属认为,找一个“有社会关系的人”出面会更有效。
但这些人的言行往往不受控制。一旦说出威胁、利诱或者暗示性语言,后果最终可能由当事人和家属承担。
刑事案件不是江湖谈判。
越是重大案件,越不能把命运交给一个不懂法律、无法约束的人。
九、律师出面沟通,也不是拿着律师证就可以随便谈
家属不擅长沟通,或者案件事实争议较大时,可以由辩护律师评估后,代为转达赔偿、道歉和谅解意愿。
律师介入的优势在于:
能够控制沟通边界;
能够审查协议措辞;
能够避免赔偿行为损害整体辩护策略;
能够核实赔偿材料是否真正进入案卷;
能够防止家属在情绪激动时说出不该说的话。
但是,律师也必须依法履职。
如果只是转达赔偿和道歉意愿,与向被害人调查案件事实、收集证据不是一回事。
一旦沟通涉及向被害人、被害人近亲属或者被害人提供的证人调查取证,就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三条等规定办理,不能以协商赔偿为名,变相调查、诱导或者影响被害人陈述。
律师证不是免责牌。
越是专业的刑辩律师,越知道边界在哪里。
十、这几类诈骗案件,家属尤其不适合自行联系
第一,涉众型、团伙型诈骗案件
被害人数量多、分布广,每个人的损失、诉求和态度不同。
家属逐一私下联系,不仅效率低,还可能出现赔偿标准不一致、被害人互相比较、重复赔偿等问题。
这类案件通常更适合通过办案机关统一退缴、按比例返还,或者由律师协助制定整体退赔方案。
第二,案件正在补充侦查,同案人员尚未到案
这类案件的证据体系仍在变化。
家属此时接触被害人,很容易被怀疑是在了解侦查进展、传递信息或者干扰取证。
第三,被害人多次明确拒绝沟通
被害人有权拒绝谅解。
谅解必须自愿,不能靠纠缠、施压或者道德绑架换来。
被害人提出的金额明显超过实际损失时,也不应不计代价地满足。
犯罪嫌疑人愿意积极赔偿,但因被害人的要求明显不合理而未能达成协议,并不意味着所有从宽机会都会因此消失。
第四,被害人是老人、未成年人、残疾人等特殊群体
这类案件的社会关注度较高,办案机关对接触方式也通常更为敏感。
家属应当更加克制,优先通过律师或者办案机关转达赔偿意愿。
第五,被害人失联或者身份无法确认
不要私自通过各种渠道“人肉搜索”。
可以向办案机关提出全额退缴或者先行缴纳相应款项的申请,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只要程序规范,无法直接取得被害人谅解,并不当然否定退赔行为的意义。
十一、赔偿不是放弃辩护,谅解也不是案件终点
我一直强调,刑事辩护不能只盯着一张谅解书。
诈骗案件最终如何处理,仍然要回到证据上:
当事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
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
当事人的行为与被害人的损失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共同犯罪的意思联络是否有证据证明?
电子数据的提取、固定、封存和校验是否合法?
讯问过程中是否存在疲劳审讯、威胁、引诱、欺骗等违法取证行为?
审计报告认定的金额是否存在重复计算、无关流水或者证据来源不明?
这些问题不查清楚,难道仅凭一张谅解书,就能代替对犯罪构成和证据合法性的审查吗?
当然不能。
退赃退赔、赔偿损失,是为了弥补损害、化解矛盾;无罪辩护、证据不足辩护和程序辩护,是为了防止无辜者被定罪,防止案件被错误扩大。
两者并不天然冲突,但必须由专业律师根据具体案件统筹安排。
结语
诈骗案家属能不能联系被害人,答案从来不是简单的“能”或者“不能”。
真正应该问的是:
现在是不是合适的时机?
由谁联系最稳妥?
沟通哪些内容?
哪些话绝对不能说?
赔偿协议会不会损害辩护空间?
款项能不能被司法机关依法确认?
谅解材料是否真实、自愿、合法?
对待刑事案件,最稳妥的方式永远是:
尊重司法程序,尊重被害人的真实意愿,守住沟通底线,同时也要守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辩解和获得公正审判的权利。
不盲目认罪,不私下施压,不迷信谅解书,更不能为了急于求成,把本来可以争取的辩护空间亲手葬送。
家属真正需要做的,不是四处托关系、找人说情,而是在律师指导下,把每一步都做得合法、规范、有证据、有边界。
刑事案件中,方向错了,越努力,可能离正确结果越远。

【作者简介】
张智勇,全国优秀律师,智豪律师事务所管委会主任、首席合伙人,现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重庆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分管刑事辩护)。深耕刑事法律实务29年,张智勇长期聚焦行贿类、职务犯罪、诈骗、经济犯罪及监察留置程序的理论与实战研究。早在2009年,他便带领其领衔创办的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剥离民商事业务,率先完成‘全员、全业务’的刑事专业化转型,将其打造为业内公认的西南地区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
执业以来,张智勇亲自参与办理各类重大疑难职务及诈骗、经济类刑案500余件,带领团队办理刑案超5000件,多起案件获评“年度十大刑事辩护经典案例”或被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参考》全文收录。在实战之外,他坚持“法理与实务双向赋能”,受聘担任西南政法大学量刑研究中心研究员及多所高校法律硕士兼职导师,并在律所内部十余年坚持“集体讨论全部刑案”制度。其结合二十余年一线实战经验撰写的《职务犯罪组合拳辩护的实践与运用》、《75项留置核心法律问题全解读》等实务成果,为重大刑事案件精细化辩护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此外,张智勇律师常年坚持新媒体普法,全网关注者已突破600万。面对这份海量的社会关注,他始终将其视为一种沉甸甸的社会责任与执业鞭策。通过持续输出专业的实务经验,他致力于打破复杂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壁垒,帮助更多陷入困境的家庭建立理性的法律认知,传递法律的温度与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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