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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某行贿罪,智豪刑事律师网辩护获轻判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3-28

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7月12日生,重庆人,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行贿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李某系某公司负责人,为使其公司产品能顺利过检,先后四次向有关检测部门领导送去贿赂金几十万元,结果使其公司产品在有明显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顺利通过检测,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检察院提起诉讼。

重庆智豪刑事律师网接受委托后,调取检察院的证据材料后详细查阅,与被告人会见了解详细情况,发现有被索贿的相关材料并在本所内部展开激烈讨论,最终定下最佳辩护方案。在庭审时,本所有律师提出,被告人杜某某为使产品通过检测,其行贿行为应属于单位行贿,应按单位行贿量刑,并且杜某某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过本网律师的辩护,最终杜某某获得轻判。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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