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男,1968年7月12日生,重庆人,某公司负责人。因涉嫌行贿罪于2006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7日被捕。
案情回放:被告人李某系某公司负责人,为使其公司产品能顺利过检,先后四次向有关检测部门领导送去贿赂金几十万元,结果使其公司产品在有明显质量问题的情况下顺利通过检测,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被检察院提起诉讼。
重庆智豪刑事律师网接受委托后,调取检察院的证据材料后详细查阅,与被告人会见了解详细情况,发现有被索贿的相关材料并在本所内部展开激烈讨论,最终定下最佳辩护方案。在庭审时,本所有律师提出,被告人杜某某为使产品通过检测,其行贿行为应属于单位行贿,应按单位行贿量刑,并且杜某某在追诉前能主动交代行贿行为,在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请求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经过本网律师的辩护,最终杜某某获得轻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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