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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秀山县律师辩护 行贿罪立案标准

本文由张智勇律师团队编辑整理(张智勇: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国优秀律师,重庆十佳律师,执业二十五年,擅长职务犯罪和经济犯罪毒品犯罪辩护)
 
以下是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关于行贿罪的判决书:
被告人周某某,男。
重庆市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行贿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秀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5年,被告人周某某与张某(另案处理)通过时任秀山县某某长、镇党委书记陈某(已判决)的帮助,共同以及单独承建了该镇政府发包的多个工程项目。
其间,按照事后给好处的承诺,周某某、张某共同向陈某行贿174.5万元,周某某单独向陈某行贿115万元。
案发后,周某某自愿上缴违法所得90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74.5万元,单独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15万元,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周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罪行,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被告人周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认定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表、记账凭证、刑事判决书;证人陈某、林某、肖某、王某、黎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共同作案人张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为获取工程承包权,谋取不正当利益,伙同他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74.5万元,单独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115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行贿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第一款  、第三百九十条  第一款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  、第四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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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财物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贪污贿赂罪。本罪主要特征:(1)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目的是利用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私利。(2)客观上实施了以金钱、贵重物品、满足各种私欲等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或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的行为。
第三百九十条 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百九十条之一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行贿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三百九十三条 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取得的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的,依
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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