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银行未核验质物真实性,应自担损失

来源:民商事裁判规则
作者:唐青林 李舒 李元元
 
案例一: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苏支行与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分公司委托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6)最高法民申3304号]最高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贷款通则》第十条均规定,贷款人应当对质物的权属、价值以及实现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本案中,工行乌苏支行并未对质物进行严格审查。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苏市人民法院(2015)乌刑初字第27号生效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鑫海公司从2011年开始以燃料油作为质物先后数次向工行乌苏支行贷款。2012年,鑫海公司生产经营亏损,为了获取贷款,该公司联系会计事务所作出虚假的审计报告,组织财务人员提交虚假财务报表,同时安排工作人员向质押的燃料油罐体注水,将‘燃料油’虚增至24253.94吨。后经司法鉴定,用于质押贷款的燃料油实际仅有1650.6吨,鑫海公司存放少量燃料油的目的是为了伪装整个油罐均为燃料油的假象。为了达到燃料油的质量标准、虚增价值,鑫海公司趁银行监督人员不备,将抽取的水油混合物样品替换成燃料油样品以获取合格的检验报告,由此核算质押的‘燃料油’价值为12286万元。通过上述手段,鑫海公司获得了工行乌苏支行的案涉8500万元贷款。工行乌苏支行负责案涉贷款业务的工作人员赵树海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称,工行乌苏支行没有聘请有资格的专业机构对质物的真实性进行检验,鑫海公司当时给银行提交了中石油独山子鉴定中心出具的油品检验报告,银行是以该油品检验报告为依据放贷的,该报告中不包括油品的数量;其虽然参与了提取样品的过程,但样品是鑫海公司派人提取的,其没有参与送检,检验报告是鑫海公司派人取来送到银行的。2013年8月26日,工行乌苏支行作出《中国工商银行抵(质)押核实书》《关于乌苏鑫海化工有限公司押品核实确认书》《评估现场调查表》等文件,载明:该行指派2位调查人员前往鑫海公司实地核查,确认该公司提供的押品名为燃料油,通过对该公司提供的购进燃料油发票核实,认定燃料油重量为24253.94吨,银行核查意见为:‘押品真实存在、足值有效’。邮政物流新疆分公司在二审上诉时称,其是在上一家监管单位原铅封未动的情况下原样接收质物后再次铅封,工行乌苏支行对此没有异议。可见,案涉质物的实际价值远远低于工行乌苏支行放贷时认定的价值,并非由于邮政物流新疆分公司在监管质物期间未尽监管责任导致质物毁损灭失或变质、短少、受污染所致,而是因为质物移转占有之前、工行乌苏支行审批贷款时,未尽对质物价值的谨慎注意义务,未自行委托专业机构进行质物价值鉴定,未严格监督取样和送检过程,轻信了鑫海公司送来的检验报告。鑫海公司及其主管人员构成骗取贷款罪,已被依法判处刑罚。邮政物流新疆分公司并无违约行为,对于工行乌苏支行的贷款被鑫海公司骗取没有过错,工行乌苏支行要求邮政物流新疆分公司赔偿其未能收回的贷款本息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审法院未予支持,并无不当。”
 
案例二: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长江路支行与中国物流有限公司、哈尔滨商德实业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s(2016)最高法民终266号]最高法院认为:“对于广发银行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五条规定可知,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可知,商业银行贷款借款人应当提供担保。商业银行应当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押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本案广发银行作为贷款人和质权人,具有审查保管质押财产的法定义务,应当对债务人商德公司交付的质押财产数量进行严格测量。但广发银行未履行相应义务,而是将该义务通过《动产监管合同》全部委托哈尔滨物流公司履行。在广发银行明知商德公司将质押钢材交付哈尔滨物流公司时未进行实际测量的情况下,其既不组织三方实际测量,也不督促哈尔滨物流公司按照监管合同约定进行测量,仅仅依据商德公司的库存表即在《押品清单》上填写质押财产数量并加盖公章,该行为表明其不仅怠于履行其法定质物审查义务,在明知质押钢材可能不足的情况下随意放贷,而且对自己债权的实现疏于管理并听任债权不能实现的风险放大,存在明显过错,对造成的己方损失,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免责申明
本网转载文章用于学习交流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转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文章来源”。 
如本网转载文章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来电、来函与我们联系,我们及时处理。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