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周某。
 
因涉嫌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4日被景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同年11月19日因污染环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逮捕,现押景县看守所
 
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5年2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景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德强、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周某自2011年秋天至案发期间,未经相关单位审批,擅自在景县景新大街桥东路北经营镀锌作坊,并将镀锌产生的废水未作任何处理,直接排放至作坊内生活用下水道内,经衡水市环境检测站检测,其污水样品检测项目PH值小于2、总铬浓度为14.9mg/L、总锌浓度224mg/L。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及辩解;证人史某、车某的证言;衡水市环境监测站衡环站S字(2014)第(034)号监测报告;衡水市环境保护局衡环办(2014)340号关于对景县周某电镀厂环境监测数据进行审核和认可的申请报告;关于周某镀锌厂废水排放去向情况说明;现场照片;景县环保局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在归案后如实供述了所犯罪行,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本院为保护环境资源,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污染环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1月4日起至2016年5月3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15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