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被告人王一×,农民。
 
因本案于2014年7月23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
 
现候审。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以津津南检公诉刑诉(2014)4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一×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海峰、书记员李智博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一×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王一×在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大孙庄村无照经营电镀厂,在未安装污水处理设备的情况下,私自决定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重金属污水直接排放至厂外渗坑内。
 
2013年8月22日,天津市津南区环境保护局会同公安机关对该电镀厂进行联合检查,从该厂总排口测得锌含量为84.2mg/L、镍含量为2.45mg/L,其中锌超标55倍、镍超标3.9倍,属于严重污染环境。
 
2014年7月23日,被告人王一×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查明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王二×、孙××、王三×的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监测报告,市环保局函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一×违反国家规定,私自排放含有重金属的污水,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王一×案发后主动归案,如实供述案件事实,属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请求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之规定对被告人王一×予以惩处,建议判处被告人王一×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一×在法庭辩论阶段未发表辩解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一×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考虑到被告人王一×排放污染时间相对较短,且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自首,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对被告人王一×从轻予以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一×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