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被告人徐某。
因本案于2014年4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4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4年12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温州市瓯海区看守所
辩护人刘学勤,浙江浙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瓯检公诉刑诉[2014]2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于2014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徐婉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及其辩护人刘学勤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10月开始,被告人徐某在温州市瓯海区郭溪街道温瞿东路1654-1656号“八合特标准件有限公司”的右厂房内经营铁表面发黑处理,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到外界水沟。
2014年4月3日,该厂在生产过程中排放废水时被执法人员查获。
经环境部门检测,该厂排放的废水样品中ph值为2.31,总锌含量为39.8mg/l,总镍含量为10.7mg/l,总鉻含量为13mg/l,分别超出《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的26、21、12倍以上。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庄某证言,辨认笔录,环保部门现场勘察笔录,勘察平面图,现场照片,情况说明,调查报告,环境监测报告,监测报告的认可意见,抓获经过,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有毒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提出与此相同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但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6日起至2015年6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