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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被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起诉

被告人高某某,男汉族,文化程度本科,务工,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深圳市,住福田区**路**号**大厦**号。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6月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7月6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于2016年8月13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6年10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高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于2016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0日将案件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高某某原系本市**镇**社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业务员。2012年8、9月份,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美国客户公司要求对**公司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并需公司所在地管辖的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出具关于**公司员工的无犯罪记录相关证明,但因**派出所无法及时出具该证明,高某某就到深圳市**广场附近找了一名男子,花了50元让男子为其伪造了一枚“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印章。后高某某将该枚伪造的印章交给**公司的负责人杨某某(另案处理)保管和使用。2016年6月2日,公安人员接群众举报后到**公司将高某某口头传唤至**派出所审查,并在**公司**楼杨某某的办公室办公桌抽屉内缴获一枚刻有“东莞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字样的红色橡胶制圆形印章和印有该印章的公司人员花名册。经鉴定,上述缴获的印章为伪造的印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等物证;2.书证: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证言:屈某某等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文件检验鉴定书;6.视听资料:电子卷宗光盘。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无视国法,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高某某经公安机关依法口头传唤后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符策榕   
2017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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