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李某某,男,1967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中共党员。
系通许县孙营乡国土资源所所长。
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0年3月22日被通许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至今。
辩护人徐志刚,系河南子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通许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通检刑诉(2010)0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被告人李某某及其辩护人徐志刚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孙营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孙营乡北孙营村基本农田32.8亩,一般耕地15.8亩,林地4.05亩,园地14.9亩被非法占用建厂,并给国家造成了1230603.1元的耕地占用税税收损失。
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不持异议,不作辩解。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属初犯、偶犯,认罪态度较好,请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在担任孙营乡国土资源所所长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孙营乡北孙营村基本农田21889.67平方米,一般耕地10502平方米,林地2700平方米,园地9900平方米被非法占用建厂,并给国家造成了1230603.11元的耕地占用税税收损失。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
且上述证据已经法庭质证,来源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发现违法占地行为后,既没有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也没有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大队汇报,导致大量基本农田及耕地、林地、园地被非法占用建厂,给国家和集体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李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属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根据被告人李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