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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新义,男,1953年9月22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2009年,被告人姚某某在任许昌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未完全向许昌县兴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水资源费,给国家造成损失143114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常某强、石某阳、刘某红、袁某立等人的证言、许昌县水利局证明、任职文件、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任许昌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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