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谢某犯玩忽职守罪情节轻微,当庭自愿认罪,免予刑事处罚

河南省扶x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扶刑初字第145号
公诉机关扶x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某,因涉嫌玩忽职守犯罪于2010年8月23日被扶x县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扶x县人民检察院以扶检刑诉(2010)1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谢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扶x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5月份,xx镇政府在xx镇粮所东面违法占用9.6亩基本农田建计生办;2007年4月,村民耿某某在xx镇xx村东边违法占用1.8亩基本农田办养猪场,被告人谢某身为土管所所长,不认真履行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没有保护好基本农田,致使基本农田被破坏,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谢某的供述、证人董某某、李某某的证言及有关书证予以证明。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请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谢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予以供认。
辩称其在得知情况后,也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力度不够,未能有效制止,有一定责任,请求依法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谢某于2006年5月28日任扶x县国土资源局xx国土资源所所长。
2009年5月份,xx镇政府在xx镇粮所东面违法占用9.6亩基本农田建计生办;2007年4月,xx镇xx村村民耿某某在xx镇xx村东边违法占用1.8亩基本农田办养猪场,被告人谢某得知上述情况后,分别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未能有效制止,造成基本农田11.4亩被破坏。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⑴、被告人谢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⑵、证人董某某证言证实其在xx镇xx村建猪场的土地属基本农田,并听丈夫耿某某说,谢某等人到他们养殖场下达了责令违法通知书,让他们拆除养殖场的事实。
⑶、证人李某某证言证实xx镇计生办所占用土地属基本农田,占地9亩左右,谢某到乡里找过他两次,要求停工还下达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的事实。
⑷、书证:扶x县国土资源局文件证明被告人谢某于2006年5月28日任xx国土资源所所长职务。
⑸、书证:中共扶x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文件及河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⑹、勘验检查记录及现场照片。
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客观真实,来源合法,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某身为xx国土资源所所长,应对本辖区的土地整理、开发、利用和基本农田尽保护职责,但被告人谢某在工作中没有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对破坏基本农田的行为,制止力度不够,措施不力,致使基本农田遭受破坏,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客观要件,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某犯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谢某犯玩忽职守罪轻节轻微,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予免除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谢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