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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王某某,男。
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X县人民检C院以豫汴杞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于2011年11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X县人民检C院指控: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贪污其经手的公款1万元用于日常开销。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贪污罪不持异议,但辩称其中的1000元用于公务支出。
经审理查:2009年12月至2010年4月期间,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的公款1万元中的9000元用于个人日常开支,1000元用于上级单位组织的旅游支出。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有证人刘XX、王XX、张XX、杜XX、霍XX等人的证明,有帐目复印件、被告人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将其经手的公款9000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个人日常开支,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X县人民检C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辩称其经手的公款10000元中的1000元用于公务支出,能得到相关证据证实,被告人的辩解理由,本院予以采纳。
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犯罪情节轻微,且已将赃款全部退出,依法可免予刑事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三百八十三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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