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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数罪并罚判处20年——初XX抢劫、非法持有枪支一审刑事判决书

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初XX,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哈尔滨市香坊区。
1997年3月29日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14年1月2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
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6年4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6日被逮捕。
现羁押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赛小凯,黑龙江拓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以哈检刑诉[2016]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初XX犯抢劫、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3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玉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害人赵某某、石某甲的诉讼代理人张冰燕,被告人初XX及辩护人赛小凯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抢劫犯罪
 
2016年4月,被告人初XX因无力归还欠款,遂产生盗窃、抢劫之念。
 
4月25日凌晨,初XX持猎枪、手铐、电警棍等作案工具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碧水庄园小区C6栋别墅内,在翻动物品过程中被被害人石某甲、赵某某发现,初XX持枪威胁石、赵二人索要现金5万元未果。
 
初XX抢走石某甲皮包一个、爱马仕牌手表一块。
 
后赵某某跑出求救,初XX在追赶赵某某途中遇见被害人郑某某,将郑某某驾驶的雅迪牌电动车抢走。
 
综上,初XX实施抢劫犯罪两起,抢劫物品共计折合人民币9300元。
 
二、非法持有枪支犯罪
 
2014年6月,被告人初XX将他人送予的一支单筒撅把式猎枪私自留存,案发后该枪支被收缴扣押。
 
经检验鉴定,送检的疑似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6年4月25日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柒季城温馨居宾馆内将被告人初XX抓获。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相应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初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持枪、入户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一)项  、第(七)项  ;初XX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之规定,应当以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初XX犯有数罪,刑罚执行前又犯新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  之规定对其数罪并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初XX辩称其拿走被害人的包是准备装枪用,其不知道包内有手表;其没有伤害被害人,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认为,初XX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本案未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恳请法院对初XX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初XX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经减刑,主刑期满日期为2021年3月9日,附加刑减为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2014年1月25日,初XX因病被暂予监外执行,接受社区矫正。
 
至2016年4月26日,初XX余刑为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十三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
 
被告人初XX自2014年6月份起非法持有他人送予的单筒猎枪一支。
 
经查,该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
 
2016年4月25日凌晨,初XX持上述猎枪以及撬棍、手铐、电警棍等作案工具,窜至哈尔滨市呼兰区碧水庄园小区,撬开C6栋别墅窗户,进入该别墅。
 
在寻找财物时,被该别墅业主被害人石某甲、赵某某发现,初XX持猎枪威逼赵某某带上手铐,向二被害人索要现金5万元。
 
后赵某某借去卫生间之机,脱离初XX的控制,跑到小区内向他人求救。
 
初XX从别墅内抢得皮包一个(价值50元)、爱马仕手表一块(价值7800元)后逃离现场。
 
逃跑途中,初XX还持枪抢走被害人郑某某雅迪牌电动车一辆(价值1450元),后将该车丢弃。
 
经侦查,公安机关于当日23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学院路将初XX抓获。
 
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受案登记表、案件来源、到案经过、情况说明:2016年4月25日6时许,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碧水庄园小区C6栋别墅内,一名男子持枪对业主赵某某及妻子石某甲实施抢劫行为。
 
赵某某脱离该男子的控制后,向碧水庄园小区居民付某某求救,付某某用手机向公安机关报警。
 
经侦查,公安机关根据在作案现场提取的嫌疑人指纹及DNA沾染物烟蒂、矿泉水瓶,确定了嫌疑人初XX的身份信息。
 
当日晚23时许,公安机关在呼兰区学院路柒季城温馨宾馆将初XX抓获。
 
2.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我家住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碧水庄园C6栋。
 
2016年4月25日早上6点多,我妻子石某甲起床去卫生间,一个男的把石某甲逼回到床上,这个男的拿枪指着我俩,说不要命,就想整点钱,并把手铐扔给我,让我自己铐上。
 
我说把家里的现金给他拿走。
 
这个男的也不说拿钱的事,然后又让我把手铐带上,我看他表情严肃了,就带上了手铐。
 
这个男的把我手机拿过来了,让我打电话找人送钱。
 
我说得先去个厕所,他拿枪押着我和妻子去一楼北侧的卫生间。
 
我进了卫生间就迅速把门锁上了,然后从北侧窗户跳了出去。
 
在小区内拦了一个姓付的车,让他帮忙报警。
 
我在后视镜看见抢劫我的男子拿枪从后面过来了,就告诉司机快跑。
 
这时小区保安骑着摩托车过来了,这个男子用枪逼着把摩托车抢了。
 
在对讲机里听到一个男的抢了摩托车从北门出去了。
 
大约过了半小时左右,我和警察一起回到我家。
 
抢劫的男子头带一顶深蓝色鸭舌帽,上身穿夹克衫,当时他腰上别着枪和手铐。
 
他开始带口罩了,后来他吸烟时把口罩拉了下来。
 
他吸的是细的香烟。
 
抢劫的男子拿着一把锯短的单筒猎枪,长约半米左右,一个黑色电棍,长约20公分左右,还拿了三副手铐,一副给我带着,腰上还别着一把手枪。
 
我被抢劫棕色公文皮包一个,我妻子石某甲的女士爱马仕手表一块。
 
3.被害人石某甲的陈述:2016年4月25日早6点多的时候,我起床去卫生间,刚推开卧室的门,就看到一个人影扑过来,手里拿着枪和电棍,逼我进屋。
 
我赶紧关门,这个人把门下方的门板踹碎了进来的,直接用枪逼着我,让我到床上去。
 
这个人拿枪指着赵某某,拿出手铐让赵某某带上,还从后腰拿出手枪别在前面。
 
赵某某说不带手铐,这个人说只要钱不要命。
 
这个人是三十岁左右的男子,长发,头带一顶蓝色的耐克鸭舌帽,脸上带着一次性蓝色口罩,上衣是一件类似夹克衫的衣服。
 
这个人端着的枪约半米长,黑色单筒,棕色木质枪柄,腰里别着的手枪是黑色的,电棍不太大,像是一个小电筒,手铐是普通的手铐。
 
我们大约谈了两个小时左右,这个人不耐烦了,赵某某问他要多少钱,他说要五万,还要求赵某某带上手铐。
 
赵某某带上手铐后,这个人从客厅把手机拿了过来,让赵某某打电话找人送钱。
 
赵某某说去卫生间,这个人同意了,就用枪逼着我和赵某某到我家卧室内北侧卫生间。
 
赵某某进卫生间后把门反锁上了,这个人用门上的钥匙打开卫生间门后,发现赵某某不在卫生间内。
 
他就转身往客厅方向走了,我趁机会也从卫生间窗户跳了出去。
 
大约过了两三分钟,这个人拿着枪从我家正门出来往左手边方向逃走了。
 
后来物业和警察都到了。
 
我的一块爱马仕手表,赵某某的棕色公文包不见了。
 
4.证人付某某的证言:2016年4月25日上午8点40分左右,我开车从碧水庄园B8栋出来,经过C6栋时,看见C6栋赵某某在道上截车。
 
赵某某双手带着手铐大喊抢劫了。
 
这时有一个保安骑一台电瓶车在我车的右侧停下。
 
赵某某告诉我有人拿两把枪抢劫,赶紧报警。
 
我就用自己的手机打110报的警,我从车的后视镜看见一个男子走到我车尾附近,赵某某说就是这个人,我加油把车开走了。
 
5.被害人郑某某的陈述:我是碧水庄园物业公司的保安。
 
2016年4月25日上午8点30分左右,我骑着电瓶车到小区B37栋附近时,看见C6栋的业主在道上截车,我就把车停下。
 
这时B8栋业主的车被C6栋的业主截住,C6栋的业主大喊抢劫了。
 
C6栋业主要用我手机打电话,我就把手机递给他了,他就坐在B8栋业主车副驾驶位置。
 
C6栋业主喊过来了,B8栋业主就开车走了,这时一个男子用枪指着我让我把车给他,我看他拿着枪,就把车给他了,后来知道这名男子从北门撞杆逃跑了。
 
被抢的电瓶车是我自己的,是雅迪踏板电瓶车,发货票没有了。
 
6.证人石某乙的证言:我不知道XX姓什么。
 
我是2016年4月25日凌晨零点多开车拉XX到哈尔滨师范大学附近。
 
他当时上身穿米色外套,黑色鞋,带了一顶鸭舌帽,带了一个编织袋,里面有东西。
 
4月25日下午三四点左右,XX给我打电话,说如果警察找到我,就说不认识他。
 
7.辨认笔录:被害人赵某某、石某甲经混杂辨认,辨认出初XX就是持枪抢劫的人。
 
8.提取笔录、提取物品照片:2016年4月25日,公安人员在哈尔滨市呼兰区碧水庄园小区C6栋别墅地下室找到饮用过的瓶装矿泉水一瓶,在卫生间坐便器内,发现烟头一枚。
 
经询问被害人,确认上述物品不是其使用的,遂提取交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呼兰分局刑事技术大队送检。
 
9.法庭科学DNA鉴定书:在案发现场地下室提取的矿泉水瓶瓶口处以及卫生间马桶内提取的烟头中检出STR分型与被告人初XX血样的STR分型相同,似然比为5.07×1023。
 
10.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现场位于哈尔滨市呼兰区碧水庄园小区C6栋赵某某家。
 
碧水庄园小区C6栋为坐北朝南独栋别墅,地上两层,地下一层,外侧分户门为单扇铁质门,门及门锁未见异常。
 
二楼卧室南墙上开有一扇窗,在窗玻璃上贴有胶带,胶带上距窗框外沿5cm,窗框底边10cm有指纹一枚,指尖朝西(拍照后原物提取,提取数量是1个,序号为2号)。
 
11.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书:送检的现场玻璃胶带胶面上提取的手印与被告人初XX十指指纹捺印样本右手食指指纹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12.扣押、返还物品清单、照片: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初XX作案使用的猎枪、仿真手枪、手铐、铁质撬棍各一件,电警棍两根;初XX抢劫的爱马仕牌手表、皮包各一件。
 
扣押的皮包、爱马仕牌手表已返还给赵某某。
 
13.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送检的疑似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送检的疑似手枪目前状态下无法确定是否为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
 
14.哈尔滨市呼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价格认定明细表:涉案的爱马仕手表价格为7800元;皮包价格为50元;雅迪电动车(无实物)价格为1450元。
 
上述物品总价格为9300元。
 
15.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减刑通知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保外就医情况报告、社区矫正宣告、保证书、社区矫正对象交接清册:1997年3月29日被告人初XX因犯故意杀人罪、抢夺枪支、弹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1999年7月12日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2年9月10日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2010年8月30日减去刑期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至2021年3月9日;2014年1月25日被暂予监外执行,2014年1月27日起在哈尔滨市香坊区进行社区矫正。
 
16.户籍证明:被告人初XX的身源情况。
 
17.被告人初XX的供述与上述证据印证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当场使用暴力、胁迫等方法,抢走被害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一支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均成立。
 
初XX从被害人家中抢得皮包及手表,并已实际占有,其提出拿包是为装枪用,不知道包内有手表的辩解,不影响抢劫罪的认定。
 
初XX持枪、入户抢劫,社会危害严重,应依法惩处。
 
考虑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初XX应对其持枪、入户抢劫的罪行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其没有伤害被害人不能成为对其从轻处罚的理由。
 
对初XX请求从轻处罚的辩解以及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初XX刑罚执行完毕前又犯抢劫罪、非法持有枪支罪,应数罪并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第(一)项  、第(七)项  、第一百二十八条  第一款  、第五十三条  第一款  、第五十六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初XX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与前罪剩余刑期四年十个月十三日,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剥夺政治权利十三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26日起至2036年4月2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至本院);
 
二、责令被告人初XX退赔被害人郑某某14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成林
审判员张昭富
审判员何富鑫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尹金泽
书记员赵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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