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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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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陈某涉嫌运输海洛因4公斤多 ——死刑辩死缓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8-13
案情分析:
    被告人:陈某,男,1975年出生,汉族。
2013年2月中旬张某(同案犯)为获得高额报酬,邀约其亲戚王某(同案犯)一同,帮他人将毒品由缅甸运至中国云南省昆明市,2月16日,二人将毒品装至编制袋内,偷渡入中国境内。2月20日,二人携带装有毒品的编织袋乘客车前往昆明市与陈某(被告人)碰面,陈某(被告人)要求二人将毒品直接运输至重庆,并承诺支付报酬3万元。随后,陈某(被告人)将预先购买好的昆明至重庆的汽车票,写有下车地点的纸条和路费人民币1000元交给二人。2月21日陈某(被告人)乘飞机抵达重庆,陈某(被告人)抵达重庆后,与二人联系,但无人接听,陈某(被告人)怀疑二人被警方抓获,遂将联系二人的手机卡扔掉。二人抵达重庆后,因多次与陈某(被告人)联系未果,准备搭乘汽车返回云南省,正准备离开时,被民警抓获归案。警方在二人所携带的编制袋内,查获含海洛因成分的毒品4178g,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106g。
会见犯罪嫌疑人:
陈某在拘留期间,委托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作为其辩护人。主办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在24小时内会见了陈某。了解案件详情后,主办律师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所具备的权利告知了陈某。
从接受委托到上诉期结束,主办律师先后会见陈某14次,在会见陈某时,不仅对案件相关事实进行提问,还对陈某的身体状况和精神状况给予了关怀。
陈某在被逮捕期间,最放心不下的是其妻儿的生活状况,主办律师了解情况后,为了减轻陈某的心理负担,在每次会见陈某时,都向陈某报送家人平安的消息。并且在会见完陈某后,亲自到陈某家中,慰问其家属,并转达陈某对他们的关心与问候。
团队讨论:
主办律师在会见当事人后,仔细的分析了案件经过。在智豪团队讨论会议上,主办律师将案件详情向团队进行了描述,并提出自己的辩护意见。团队其他律师在此基础上,提出相关的完善意见及新见解。如讨论中有律师提出,根据案发当地情况,云南地区存在较多特情,本案是否存在特情引诱等情况。主办律师对其他律师提出的意见作了详细地记录,并结合其他律师的意见,重新对案件进行了整理分析。
辩护方案:
主办律师在经过认真阅卷,团队讨论会议后,结合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最终形成了一套完整的辩护方案。针对团队讨论会提出的是否存在特情引诱等问题,由于律师无相应的调查权限,主办律师只能通过审阅案件材料以查证,从律师所调取的案件材料看,无特情介入的情况。最终方案主要围绕犯罪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以及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等方面进行。
具体方案如下:1、陈某系从犯。陈某受“李军”指使,受其雇佣运输毒品,其在整个毒品贩卖过程中,并不知道毒品的贩卖情况,其仅起到的是辅助运输的作用,所有其在此毒品犯罪中仅为起次要、辅助作用的从犯。虽然公安机关最终并没有抓获“李军”,但已调查属实的证据不能排除“李军”存在的合理怀疑,根据有利于被告人原则,法官在对案件作出定罪量刑时,也应当将此情况考虑在内,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2、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并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根据《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主办律师提出,陈某在侦查阶段的每次讯问中,都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侦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具有法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3、陈某系初犯。初犯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4、毒品纯度低,且未流入社会。毒品犯罪虽然不以纯度计算,但是其对人体和社会的危害程度显然小于纯度较高的。未流入社会,则无法在实际上对社会和他人造成危害。5、犯罪动机单纯。陈某家庭困难,且还有两岁小孩需要抚养,其迫于生计才走上犯罪道路,犯罪动机相对单纯。6、具有悔罪表现。陈某在接受讯问过程中,多次表示其已经认识到错误,对不起自己的妻儿,这表明犯罪人悔罪态度良好,其人身危险性也相对较小。
辩护结果:
在经过智豪律师的成功辩护后,法院最终采纳了辩护人的大部分意见,以运输毒品罪,判处陈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辩护结果均表示认同,且未提出上诉。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海洛因1000g以上,即可被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而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也会将涉案毒品数达到1000g以上的被告人处以死刑立即执行。
当事人评论:
    主办律师在会见陈某时,在审判前,陈某多次向律师提到:“我觉得你们是很负责的”。在审判后,陈某也向主办律师表示:“我很感谢你们的努力”。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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