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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的批复

【法规标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害人的行为应当如何定罪的批复  【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法复[1994]6号
【发布日期】1994.04.08
【实施日期】1994.04.0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司法解释
【法规类别】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对被告人在拐卖、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又奸淫被拐卖、绑架妇女(幼女)的行为应如何定罪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被告人在拐卖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拐卖的妇女(幼女)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第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定罪处罚。在绑架妇女(幼女)过程中,奸淫被绑架妇女(幼女)的,应当分别以绑架妇女罪、绑架儿童罪或者绑架勒索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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