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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强迫卖淫罪具有哪些司法解释

  •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
  • 2014-02-10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 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答》 (199.12.11 法发 F199n 42)

  六、怎样认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是一个选择性罪名、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这三种行为,不论是同时实施还是只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均构成本罪。如:介绍他人卖淫的,定介绍他人卖淫罪;并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三种行为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不实行数罪并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是否以营利为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七、哪些是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罪中情节严重的行为?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形:

  ()多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多人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明知是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

  ()容留、介绍不满十四岁的幼女卖淫的;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九、对《决定》中提到的他人多人多次应当怎样理解?

  ()组织、协助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中的他人,主要是指女人,也包括男人。

  ()《决定》和本解答中的多人多次,是指以上的数(含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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